9/21/2011

俄罗斯和中国向联合国提议“网络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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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Solidot by blackhat on 9/21/11

一个抢答问题:请举出会向联合国提议"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的国家名单。在纽约举行的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PDF)》提案。 提议的行为准则是由国家自愿遵守的,但它显然旨在让互联网国家化,声称"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问题的政策职权是各国的主权权利"。提案呼吁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承诺不使用互联网进行"敌对活动或侵略行为",支持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工具的"犯罪和恐怖活动","制止传播煽动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或极端主义,危害其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以及破坏精神和文化环境的信息。"互联网治理专家Martin Mueller认为,这些行为准则将给予国家以任何理由审查或屏蔽互联网通信。例如,反独裁Facebook活动,持不同政见的博客等,都可以认为"破坏精神和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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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2011

Hosts利用国内名站域名访问被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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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GFW Blog(功夫网与翻墙)" via 数字时代 in Google Reader by GFW BLOG 功夫网与翻墙 on 9/13/11

来源:http://lvkuncn.wordpress.com/2011/09/13/hosts%E5%88%A9%E7%94%A8%E5%9B%BD%E5%86%85%E5%90%8D%E7%AB%99%E5%9F%9F%E5%90%8D%E8%AE%BF%E9%97%AE%E8%A2%AB%E5%A2%99%E7%BD%91%E7%AB%99/

我们知道,GFW 封域名是非常勤,所以社区也要不定时的修改更多的域名来提供狼友们访问。

这贴就教大家用一个GFW长期不会封的域名来访问 草榴

方法通过修改一个本地的 Hosts

图一定在,耐心等待一下。
修改方法:
用记事本打开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可以复制在"运行"里直接运行。)

格式和语法是IP空格加域名.如下:

草榴主机IP:184.82.172.214   http://www.sina.com  184.82.172.214   http://www.qq.com 

主机IP是很少会改的,所以能长期使用!
(我自己就把新浪与腾讯YY了,因为这两个域名GFW肯定不会封,我自己也不怎么上这两个网)

添加好了就直接保存就OK了,以后在IE上输入新浪的域名直接连上社区了! 

 最后提醒一句,如果电脑不是自己一个人用的,选域名的时候就要小心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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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011

中青报:“千人计划”洋教授身份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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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铁桥 雷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1-9-16 9:40:03
选择字号:小 中 大
中青报:"千人计划"洋教授身份悬疑
 
"highest level(最高等级)",Timothy Kusky(蒂姆·柯斯基)坐在办公桌后,回应记者对他专业技术职称的质疑。
 
随后,这个身材敦实的美国人离开他的座位,打开一个抽屉,在堆得密密匝匝的材料中找出一份圣路易斯大学的宣传册,那上面印有他的头像,他指着头像下的一个词说:"professor"(教授)。
 
然而,种种证据表明,以"教授"身份在中国国内获得"长江学者"和"千人计划"等最显著学术头衔的柯斯基,其专业技术职称并不如他所声称的那么可靠。
 
"终身首席教授"实为副教授
 
日前,科学网一篇转载博文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洋教授柯斯基置于舆论漩涡。
 
这篇题为《著名地质学家说:"Kusky(千人)的确是骗子"》的博文,直指柯斯基在中国到处招摇撞骗,到处拿课题。
 
引人注目的是,作者甚至公布了这位地质学家的身份——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张旗。
 
这也是洋教授入选千人计划而遭遇学术界实名质疑的第一人。2009年度,柯斯基还成为唯一一位入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洋教授。
 
事实上,此前,授权发表这篇博客的博主、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工学院教授嵇少丞对此就多有质疑。
 
今年年初,在嵇少丞的博客中,有人留言反映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引进的一位来自美国的洋教授入选"千人计划",其身份可能造假,这引起了这位地质学教授的关注。
 
中国地大(武汉)的网站上显示,2010年5月7日,该校与中组部"千人计划"第三批入选者Timothy Kusky教授举行了签约仪式。
 
校方新闻称,Timothy Kusky曾任美国圣路易斯大学自然科学终身首席教授和该大学环境科学研究中心首届主任,是国际上近年来出现的年轻优秀构造地质学家、地质灾害学家。他的研究区遍布全球四大洲(北美、亚、非、澳洲),目前以第一作者在国际高影响力刊物上发表文章百余篇,专著20余部。
 
据介绍,2009年9月,柯斯基受聘于中国地质大学教育部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研究中心特聘教授以来,已初步组建起以他为核心的研究团队,研究方向涉及华北和华南寒武基底构造、三峡地区新构造运动等。
 
记者还发现,柯斯基在国内其他高校的演讲新闻很多,这些高校给出的简介一般都会提到,他在美国圣路易斯大学的教授职称"相当于中国的长江学者"。
 
然而,嵇少丞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他在联系了美国圣路易斯大学的地球与大气科学系后,了解到一个让人震惊的信息:柯斯基只是副教授,根本不是像他自己声称的是教授,更不是什么"终身首席教授"。"他是在利用一些人不知道Professor既可以翻译为教授也可以翻译为教员,而故意浑水摸鱼。"
 
对此,记者展开了调查,看到在英文资料中,对柯斯基的介绍经常是"the Paul C. Reinert Chair of Natural Sciences at Saint Louis University",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网站上,柯斯基的履历中也写着"2003年~2009年,P. C. Reinert Endowed Professor of Natural Sciences, Saint Louis University",这是否意味着柯斯基确实是教授甚至是讲席教授呢?
 
教育部公示的2009年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人选名单显示,柯斯基现任职单位为美国圣路易斯大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一栏也填写为"Professor"——在这里明显是指"正教授",因为以"副教授"身份入选者填写的是"Associate Professor"。
 
记者暂时没能看到柯斯基入选"千人计划"的申报材料,但记者了解到,根据"千人计划"的入选条件,引进的人才也必须"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然而,令记者疑惑的是,在圣路易斯大学的网站上,有些地方对他的简介却又是"Associate professor(副教授)"。并且载明,2000年~2003年,柯斯基任Assistant Professor(助理教授); 2003年~2009年,任Associate professor(副教授)。
 
这显然容易让人糊涂。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the Paul C. Reinert Chair"或"P. C. Reinert Endowed Professor"到底是什么意思?
 
嵇少丞认为,"Chair"或"Endowed Professor",实际上是由私人基金会捐助的以"Paul C. Reinert"命名的教席,不一定是正教授,也可以是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不懂的人,一听说 Chair 就以为是正教授甚至是比正教授还要杰出的'首席教授'。"
 
他认为,柯斯基是在利用一些人不懂英文或者对国外专业技术职称不太了解的弱点,故意误导别人,好像他仅用了三年就从助理教授就升为了正教授,而且,从2003年到2009年都是正教授,而且是"P. C. Reinert首席教授"。"其实,只要对北美大学教授晋升规则了解的人会知道,仅用了三年就从助理教授升到正教授基本是不可能的。"嵇少丞说。
 
在他的指引下,记者又找到一份美国圣路易斯大学2009年~2010年年报,在这份共263页的年报中,第253页对柯斯基有专门介绍:"Associate Professor of Earth and Atmospheric Sciences"(地球与大气科学系副教授)。
 
可以佐证的是,圣路易斯大学地球与大气科学系2008年员工录上明确写着Kusky是Associate Professor(副教授)。
 
"重大发现"被指有"学术造假之嫌"
 
9月14日下午,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进行求证。在该校教育部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研究中心办公楼的301房间,记者见到了柯斯基。
 
对于对其在美国大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求证,柯斯基表示,他在圣路易斯大学教职中职位是最高(highest level)的。
 
随后,他还专门在抽屉中找出一份美国圣路易斯大学简介,在对其身份介绍的确有着"professor"字样。但对于这份类似中国的招生简章一类的宣传册,他表示,"没有得到校方的允许,不能拍照也不能带走。"
 
柯斯基对记者表示,采访需要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他们同意我就接受采访"。
 
随后,柯斯基隔壁办公室一位王姓青年男子走进来,他自称是柯斯基的博士生,打断记者的采访,要求记者找宣传部。他在给该校宣传部副部长的电话中称,"Kusky的本意是不接受媒体采访"。
 
在学校宣传部,副部长曹南燕告诉记者,据她了解,柯斯基在美国的确是一位副教授,"千人计划"是以某单位名誉教授的身份申报的。
 
记者提出,此前柯斯基针对嵇少丞等人的质疑广发邮件,声称嵇少丞等人的指控不属实,如果想了解事实真相,可以联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事处查证。
 
但曹南燕表示,人事处副处长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
 
随后,有电话打到曹南燕的办公室。接完电话后,曹南燕称,是柯斯基的夫人王璐打来的电话,"她说柯斯基称不愿接受媒体采访,希望有一个安静的学术环境。"
 
9月15日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联系曹南燕,她表示无法与该校人事处长取得联系,副处长仍然不愿接受采访。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被同行指控履历造假还只是柯斯基遭遇的第一个麻烦,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张旗还实名指控柯斯基有"学术造假之嫌"。
 
这源于柯斯基和中国国内地质科研人员2001年在Science(《科学》)上发表的一篇论文,该研究称,在我国冀东有太古宙(25亿年)的蛇绿岩,这一发现一时轰动全球,也是柯斯基学术生涯中被宣传得最多的亮点。
 
但是,张旗称,该文章发表后,他和我国一批地质学研究专家专门到该区考察,"发现他们报道的蛇绿岩一点证据也没有,辉绿岩岩墙群其实是堆晶的辉石岩,最荒唐的是他们说的harzburgite tectonite(地幔橄榄岩)其实是角闪石岩和辉石岩。"
 
张旗表示,"野外的观察表明,他们的蛇绿岩是100%错了,当时百思不得其解。"
 
记者发现,香港大学的学者也在《地球化学和年代学研究》发表文章,将年代定格在3亿年左右,离25亿年差太多。这也否定了太古宙蛇绿岩的猜想。
 
张旗在回复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邮件中称,"我们认为他错了,这个错误不仅是学术水平不够的问题,还有哗众取宠和学术造假之嫌,有欺骗学术界之嫌……这是我的看法,我们之间可以争论,我也可以当面与柯斯基对质。"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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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科学网观点。 

2011-9-16 9:51:14 spider
武汉那几个学校,造假传染啊。
目前已有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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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屏蔽Tor,Tor发布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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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Solidot by blackhat on 9/15/11

Tor项目官方博客报导,当地时间13日晚上,伊朗政府在其边界路由器中加入了新的过滤规则,能识别和屏蔽Tor流量。伊朗的Tor用户因此无法连上Tor中继和网桥。Tor立即采取行动更新了程序,发布了新版Tor 0.2.3.4-alpha,绕过过滤。它表示只要有足够的中继和网桥用户升级,伊朗的用户将能再次连上Tor。它在博客上解释了过滤规则如何工作: Tor试图让流量看起来像是浏览器与HTTPS服务器之间的会话,但如果仔细检查还是能发现差别,其中一种显著特征是Tor的SSL握手。Tor每2小时会循环(rotate)其SSL会话证书,而网站从CA获得的SSL证书一般要一两年才会更新一次。新的修正就是让Tor的SSL证书过期时间能以假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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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2011

一张报价单 | Michael Stevenson's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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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 编辑推荐 by (author unknown) on 9/6/11

一张报价单

这张报价单据说是东方某大国给北非某著名上校的,不过apparently上校现在是用不着了,因此就大剌剌的出现在了网络上,本着学习研究、共同进步的精神,迈克老男将其翻译成中文,以便墙内的童鞋们围观、评论。

以下就是中文翻译,按照图中条目从上到下:

编号 产品条目 数量 单价(按欧元计价/离岸价) 小计(按欧元计价/离岸价) 重量(吨)  S:目前有货,每次订货时会更新库存情况  S1 20公里射程122毫米口径高爆火箭弹 5000(枚) 1822 9110000 370 S2 30公里射程122毫米口径高爆火箭弹 1000(枚) 3439 3439000 93 S3 40公里射程122毫米口径钢珠高爆火箭弹 5000(枚) 4200 21000000 490 S4-1 107毫米口径多管火箭发射器 84(具) 33200 2788800 S4-2 8公里射程107毫米口径高爆火箭弹 60000(枚) 86 5160000 1455 S5-1 40毫米反坦克火箭发射器 2407(具) 1240 2984680 S5-2 40毫米反坦克火箭 20000(枚) 398 7960000 S6 14.5毫米口径双联装高射机枪 50(具) 25100 1255000 S7 14.5毫米四联装高射机枪 50(具) 29420 1471000 S8-1 轻型反坦克导弹发射器(带三脚架) 32(套) 148600 4755200 S8-2 反坦克导弹系统测试和维护设备 1(套) 235300 235300 S8-3 反坦克导弹系统训练模拟器 1(套) 148300 148300 S8-4 反工事导弹 600(枚) 22120 13272000 S8-5 燃料气体爆炸型导弹 600(枚) 21890 13134000 S9 7.62X54毫米通用机枪 3000(枝) 2000 6000000 S10 9毫米手枪(采用9X19毫米枪弹15发装弹) 4000(枝) 218 872000 S11 9毫米手枪(采用9X19毫米枪弹8发装弹) 3900(枝) 118 460200 S12 带不可见红外光LED探照灯的夜视仪 50(套) 11429 571450 S13 23毫米高爆型高射炮弹 6111(发) 40 244440 S14 125毫米翼稳脱壳穿甲弹 6700(发)2590 17353000 S15 125毫米坦克炮高爆弹 9650(发) 1310 12641500 S16 7.62X39毫米子弹 150000000(发) 0.13 19500000  S1-S13合计94861370(欧元)(感谢网友X兄指出错误。) S14-S16合计494945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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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2011

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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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南方周末-热点新闻 by infzm on 9/3/11

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

作者: 北京大学教授 陈瑞华 2011-09-01 14:22:01 来源:南方周末

为了避免普通公民被随意监听、私人财产被任意没收、无辜者"被精神病",立法者应该为相关人设置必要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

刑诉法时隔十五年大修,从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亮点不少,比如媒体聚焦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往没有的制度,它们中有的回归人伦,有的是朝更有利于保护人权的方向靠拢,确属进步。

仔细研读了草案的99个条文后,有三条新增的规定引起了我的注意。

监听、窃听等手段没有相应制约

草案规定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所谓技术侦查权,也叫秘密侦查权,指侦查员利用窃听、电话秘密跟踪、手机定位等高科技手段,在秘密状态下对嫌疑人采用的特殊侦查手段。之前实践中,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都在使用秘密侦查技术,这次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对四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第一次准许检察院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行使技术侦查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秘密侦查权本身无可厚非,它可以使侦查人员获取物证书证和更为广泛的言词证据,不用过分依赖嫌疑人的口供,可以防止刑讯逼供。另外,因为人证物证俱在,也可以防止翻供,容易把案件办成铁案。世界上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这样的规定。

但是,因为秘密侦查权具有巨大的风险,比起搜查扣押、拘留逮捕,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要严厉得多,宪法中规定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等权利更容易在这些侦查手段面前遭到损害,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对这种措施的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首先,秘密侦查权的使用要由中立的司法机构即法院来加以审查和授权,绝对不能让侦查机关拥有批准权。目前草案的规定就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可以自己审批,自我授权,这就背离了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很容易造成怎么方便怎么来,一旦滥用,便会造成人人自危。其次,对技术侦查权应当有时效和次数上的限制,在有效期过后如果想继续秘密侦查,必须重新申请许可令。但这次草案放得很开,规定一次审批三个月内有效。这就意味着只要批准了对一个公民的秘密录音、秘密录像或者手机定位,三个月内可以每天24个小时监控你,而且可以无限期延长,时间次数不受限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第三,很多国家都规定,秘密侦查权只要存在滥用的嫌疑,作为"被侵权者"大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告到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审得不到批准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而纵观这次草案99条规定,对技术侦查一旦滥用没有任何救济手段,既不能申请上级法院宣告无效,也不能申请同级法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如何防止"文革式抄家"

草案中还新增了一个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程序。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出现逃逸或者死亡的情形,法院经过司法程序,就可以在没有对他进行定罪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应当说,任何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都要收归国库,这是无可厚非的。我所担心的是,公检法机关本身和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有利益上的牵连。实践中经常是赃款赃物经过几个弯,并没有上交国库,而是变相地变为公检法机关的办案经费。那么,究竟如何杜绝这种现象出现呢?从草案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诸如检察机关启动程序、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发出公告等一系列程序,无疑是对此有过考虑的。但问题在于,检察机关作为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自行启动这种没收程序,这本身就有违客观中立的理念。这容易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检察机关为追缴"赃款赃物"而自行启动了一项民事程序。另一方面,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呢?在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他是犯罪人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是不能被缺席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应该立即终止。既然一个人因为逃逸、死亡而无法被宣告为法律上的罪犯,那么,何来"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说呢?不仅如此,这种程序涉及到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问题,需要建立严格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应当给予切实有效的保障。对任何一个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逃匿者或者亡故者,哪些是贪污所得哪些是合法所得,哪些是他本人的财产哪些是他共同居住人的财产,一定要分清楚,如果这些分不清楚的话,那么所谓的没收财产就很可能变成文革式的抄家。这种局面一旦得不到遏制,那么,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将成为一句空话。要知道,在贪污贿赂和恐怖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比较富有的人,通常会被没收动辄上千万上亿的资产,而目前的财产没收程序,并没有给利害关系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权利保障,没有建立财产分割程序,也没有对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权力做出有效的制度限制,我担心这样的做法会带来非常危险的后果。

"被精神病"的危险

还有一个新增的程序,就是对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应该强制医疗,确立这一程序本身在正当性上没有问题。我的担忧在于,实践中有过极个别公安机关对上访者、轻微违法者直接当成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这种带有授权式的立法方式会不会强化这种做法的合法性?有鉴于此,刑事诉讼法必须对这种行为确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范公安机关的权力,避免把无辜的公民当成强制医疗的对象。首先,目前草案的规定是,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审理,符合条件的,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我认为关键在于,究竟有哪个机构、哪个鉴定人判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被告人患有精神病达到怎样的程度才能送交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对此应有专门的制度设计。最低限度的要求是,鉴定机构必须是中立超脱的,必须构建对抗式的鉴定程序。一个公民被说成精神病,为什么他不能请一个精神病专家证明他没有精神病,和警方的精神病专家进行对抗,让法官兼听则明?而假如仅仅允许公安机关委派自己所信任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而又不允许被告人聘请本方的精神病专家,那么,想把谁变成精神病都并不是一件难事。其次,对于这种强制医疗措施,刑事诉讼法要不要建立完备的权利保障和司法救济机制?从现在草案的规定来看,那些"被精神病"的被告人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他们一旦无力委托辩护律师,法院并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的义务。这些被告人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且被决定送交强制医疗,根本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显然都会造成公权力滥用的隐忧。

无论是技术侦查权、财产没收程序还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都有它的必要性,但都是极容易对公民的宪法权利造成损害的规定,如果立法者能根据私权制约公权力、诉权平衡裁判者的理念,为相关人设置必要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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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eaglebear 2小时前

精神病人杀人不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要是我被官员"精神病"了,我就找一切机会去把他杀了,而且还不负任何责任,哈哈……爷是精神病爷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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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31日起,根据最新个税法,月饼+工资扣除"三险(五险)一金"后的总额超过3500元时,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月饼缴税,作为消费者的您可以接受吗?
理解,可以规避部分单位的"福利"政策和逃税通道
不接受,买月饼已经支付了各种税费,这种做法明显是重复征税
无所谓,反正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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