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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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逮捕。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后,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十二、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执法人员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不严格执行,贻误案件办理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十七、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十一、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十二、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四十三、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依法退还的;

"(三)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的;

"(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

四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四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四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五十、删去第九十六条。

五十一、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血液等生物样本。"

五十二、将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的节名、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的"扣押"修改为"查封、扣押","物品"修改为"财物"。

五十三、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修改为:"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五十四、将第一百二十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从事第二款规定的鉴定工作,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执行。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十五、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五十六、在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八节:

"第八节技术侦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九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

"实施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五十七、将第一百二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五十九、将第一百三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十、将第一百三十四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十一、将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六十二、将第一百四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六十三、将第一百五十条改为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六十四、将第一百五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六十五、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六十六、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六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六条:"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六十九、将第一百五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七十、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七十一、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

七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十三、将第一百六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七十四、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七条,修改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七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七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五条改为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七十八、将第一百七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七十九、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八十、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八十一、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八十二、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八十三、将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八十四、将第一百九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至迟不得超过二个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八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八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八十七、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八十八、将第二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八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二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九十、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九十一、将第二百一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九十二、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九十三、将第二百二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九十四、增加一编,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

九十五、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一章: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第二百六十九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九十六、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九十七、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三章: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九十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四章:

"第四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十九、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引用的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就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一直在对该法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贯穿全部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针对各方面提出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建议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电子数据等。(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准确适用这一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此外,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建议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

2.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建议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建议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3.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建议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同时,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4.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保护力度。建议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

二、完善强制措施

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但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有所变化,现行关于强制措施的有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完善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

2. 完善审查逮捕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以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 完善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建议对监视居住规定单独的适用条件,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司法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规定通知家属、律师会见等救济措施。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4. 适当延长拘传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七条)

三、完善辩护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六条)

2. 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各方面一致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同意也是必要的。据此,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3. 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4.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建议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将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九十五条)

四、完善侦查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明确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

根据实践需要,建议增加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三是,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六条)

2. 完善侦查监督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解除、变更强制措施,不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时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

五、完善审判程序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建议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维持现行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

2. 完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建议完善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明确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建议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适当延长了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3.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建议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六、完善执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程序,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根据实际需要,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是,进一步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程序。三是,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

2. 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为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制,建议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3. 增加社区矫正规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一条)

七、规定特别程序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应当规定特别的程序。建议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补充规定:

1. 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建议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五条)

2. 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根据各方面意见,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宜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六条)

3.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建议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具体的审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七条)

4. 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建议在此基础上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八条)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考虑到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建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常委会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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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冰点特稿:共产主义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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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衍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31日  12 版)

 

       装满共产主义理想的安化楼离这个时代越来越远了。

  在北京寸土寸金的东南二环内,中介公司挂出的这栋大楼的出租屋价格远远低于周边楼盘。年轻的租客心急地想着,只要薪水提高就尽快搬出这里;一些与这栋大楼相伴生活了半个世纪的老住户,则盼着在某天早上醒来,能听到与拆迁有关的消息。

  时间退回到上世纪50年代末,围绕着"共产主义需要什么样的建筑",3个被称为"公社大楼"的样板工程在北京破土动工。

  关于公社大楼,作家史铁生在散文《九层大楼》里这样回忆当年老师在课堂上的描绘:"总之,那楼里就是一个社会,一个理想社会的缩影或者样板,那儿的人们不分彼此,同是一个大家庭,可以说他们差不多已经进入了共产主义。"

  如今在广渠门内大街边显得落寞的安化楼,正是3座公社大楼之一,它曾经承载过意气风发的"首都和全国人民"对于共产主义生活的期盼。

  已经85岁的徐钦敏老人始终觉得,那是一种叫信仰的东西。

  他的儿女在这里长大,从这里离开;他的老伴儿在这里衰老,在这里去世。半个世纪过去了。

  另外两座公社大楼,北官厅大楼与福绥境大楼,一个已拆迁,一个面临拆迁。

  安化楼也正在老去。它的墙皮已经斑驳,老式的木框窗户上净是碎裂的玻璃,走廊天花板下拉满了电力电信明线。

  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它就将带着那个时代特有的印记,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

  早被人称作老徐的徐钦敏仍然守在这座大楼里,并不时向远道而来的探访者描摹楼里不为人知的历史画面,以及他内心"从未泯灭的共产主义理想"。

  共产主义需要什么样的建筑

  公社大楼的设想诞生于那个高喊"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的年代。那时候,金诚才30岁出头,这个年轻的建筑师刚刚带着家人从上海迁往北京。他并不知道自己会成为公社大楼的设计者之一,他本来的任务是和从上海、南京、广州等地赶来的建筑师们一起,支援建设包括人民大会堂在内的"国庆十大工程"。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人民公社"在城市中应当继续试点"。

  共产主义不再是遥远的将来,课题摆在面前:什么样的城市建筑才能适应人民公社的生活?金诚回忆,"十大工程"之外的这一特殊建设任务由当时的北京市委第二书记刘仁亲自负责。

  在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一间狭小的办公室内,金诚和其他几位同事一起,捧着八届六中全会的文件,围绕着"共产主义需要什么样的建筑",开起了"一个又一个务虚会"。

  "要把职工特别是妇女从繁琐的家庭劳动中解放出来,更好地投入生产,大食堂必不可少,各家各户就不用开火做饭了。"

  "职工们都上班去了,孩子谁管呢?最好把幼儿园也盖在大楼里。"

  "虽然一切有供应,针头线脑总需要的吧,最好每层有个服务部。"

  ……

  坐在位于北京西南二环外的家中,已经85岁的金诚精神状态并不好。他得过脑溢血,说一段话后便要大喘几口气,但他依然清晰地记起在那段特殊的日子里,"熬夜讨论是经常的事"。

  金诚说,起先设计人员对这种综合楼的模式,心里也没底,"开始我们建议,能不能先搞一个三四层的小综合楼做个试点,成功了再成批复制。"

  综合楼的方案上报到北京市委,一位领导看后非常赞赏,表态说,"要搞就搞个大的嘛!"方案随即改为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4个城区各盖一座公社大楼作为试点,再向全市推广。

  最终,西城区的福绥境大楼、东城区的北官厅大楼以及崇文区的安化楼根据同一张标准图相继开工。由于"宣武区底子最薄",计划中位于白纸坊的公社大楼则没有动工。

  在崇文区,安化楼成为当之无愧的"明星工程"。

  在老徐的记忆里,为了盖这座大楼,区里专门成立了一个崇文区建筑公司,附近仅有的23路公交车站也特意将站名从"广渠门"改成了"安化楼",甚至有人传说,"大楼是用人民大会堂的下脚料盖成的"。

  在最终建成的3座公社大楼里,安化楼的体量居中,建筑面积为2.03万平方米,共设有288个居住单元;布局为"U"型,主楼9层、附楼8层,每层的走廊内都装有5盏吊灯;入门的大厅则完全按照"公共建筑的标准"设计,门口3扇墨绿色木制大门,大厅有两根大红柱子,地上铺的是红花方砖。

  大楼的内部设计同样寄托着设计者们对于"共产主义生活"的期待,本着"大集体、小自由"的原则,主力户型是不设厨房的两居室,层高达3米2。

  附楼的一二层是托儿所,三至八层为单身宿舍,也可以改为旅馆。主楼一层大厅是大食堂,大楼的最高层则被规划为俱乐部,"将来可以在这里跳舞、开会"。

  金诚还记得,每户的厕所都预备安上浴缸,在北京民宅中从未使用过的电梯也被专门从上海引入,但因为"怕把人养懒了",特意设计为三层以下不停。

  能住进来的都得是优秀人才,太有权的头儿倒不敢住在这儿

  从一开始,公社大楼就成为老百姓向往的对象。"好多人都在讨论,什么样的人才能住进那样的楼房啊。"徐钦敏回忆道。

  东城区的北官厅大楼拔地而起的时候,史铁生还是个二年级的小学生。他曾在散文里这样回忆小学老师对公社大楼的遐想:"那儿的人连钱都不要挣了。为什么?没用了呗。你们想想看,饿了你就到食堂去吃,冷了自有人给你做好了衣裳送来,所有的生活用品也都是这样——你需要是吗?那好,伸伸手,拿就是了。甭担心谁会多拿。请问你多拿了干嘛用?卖去?拿还拿不过来呢,哪个傻瓜肯买你的?"

  老师在台上"眉飞色舞地讲,多余的唾沫堆积在嘴角",史铁生则坐在台下"瞪圆了眼睛听,精彩处不由得鼓掌",还暗自庆幸:"我们怎么来得这么是时候!"

  打那以后,史铁生便常常和伙伴们爬上尚未拆除的城墙,坐在草丛边张望那"像一片朝霞轰然升起在天边"的公社大楼,"猜想哪是俱乐部,哪是图书馆,哪是餐厅",有时候也会为了"公共浴室是不是男的和女的一块洗澡"这样的问题争吵不休。更多时候,他们会把推土机假想成"鬼子的坦克",呐喊着冲下城墙,冲向工地,然后缠着看守工地的老头问,"到了食堂,是想吃什么就吃什么吗?顿顿吃炖肉行吗?吃好多好多也没人说?"

  安化楼破土动工的时候,30岁出头的徐钦敏已是北京机床电器厂的厂长,每天上下班都会从施工的地方经过。对于这座大楼,他有着比别人更深的感情。

  徐钦敏本是江苏农村的放牛娃,1938年就参加抗日,参军后在部队学了文化知识。后来在河北的土改运动中,他曾主持过农民斗地主,地主被打死了,他带头喊口号。

  他相信,阶级斗争的意义就是"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新中国成立后他先是在肃反办公室工作,后又调到工厂做领导, "一心奔着共产主义干"。

  尽管心怀憧憬,但他并不知道什么样的人才能住进这样的大楼,过上"共产主义生活"。

  在那个没有高楼和电梯的年代,关于大楼是高干楼的传闻不胫而走。"有一回一个老太太问我,你在这楼住啊?她说,我们都没敢进去看过。我说,你干吗不去啊?她说,人家说原来这个楼是高干楼,我们哪敢进啊,我们不敢进啊。"已经80多岁的王守恒是当年房管所派驻在安化楼的水暖工,他坐在院里的小板凳上,拍着大腿回忆道。

  事实上,安化楼的第一批住户大多是就地拆迁户、住房拥挤户和换房户。但搬进安化楼也有必须要满足的条件:能负担得起小间4元、大间5元的每月房租。而当时的平房房租,大概只有几毛钱。

  79岁的老居委会主任李秀梅记得,当时换房站问了好多街坊,"好家伙,平房变成了楼房,谁不愿意?但一听房租,就都不言语了。"

  显然,并不是什么样的人都能住进这座共产主义大楼的。

  姚瑞云是1961年搬进大楼的,她的老伴儿是当年北京大华衬衫厂专程从上海请来的设计师,"设计的衬衫苏联人都喜欢"。76岁的张青也是楼里的第一拨儿住户,老伴儿在百团大战时还当过杨尚昆的警卫员。

  老人们说,楼里的老住户还包括那时候崇文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北京小学的校长和同仁医院的医生。

  "能住进来的都得是优秀人才。"王守恒老爷子摇着扇子补充道,"太有权的头儿倒不敢住在这儿,怕招反映。"

  后来,老徐也如愿以偿地获得搬进大楼的资格。他用花市大街上30多平方米的平房换来了三楼西侧一间8.7平方米的单身宿舍。

  不知道那种天堂一样的生活是否真的存在过

  大楼迎来了新住户,却没有迎来崭新的共产主义生活。

  3座公社大楼相继建成时,人民公社热潮已近尾声,三年困难时期接踵而至。金诚清楚地记得,一次去石景山区开会,市里的一位领导告诉他"气候要变了"。史铁生也发现,"顿顿吃炖肉"这句话说了没多久,便"老也吃不上炖肉了"。

  在经济严重困难的情况下,1960年11月,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召开,会议报告批评了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规模过大、占地过多、求新过急、标准过高"的问题。

  安化楼不得不在装潢上打了折扣。每户的浴缸并没有安装,原本计划的4部电梯也被减为两部。

  因为房租较贵,安化楼过了三五年才慢慢住满,而多数的两居室单元都是两家合住,共用一个厕所。直到今天,大楼里好几口人挤在一间房的情况仍不鲜见。

  事实上,大楼设计之初,金诚等工程师的想法是"夫妻俩人舒舒服服地住两居室,孩子长大了就送到单身宿舍去"。

  史铁生最终也没有走进那座北官厅大楼。他在文章中这样写道:"到现在我也不知道那楼里是什么样儿,到底有没有俱乐部和放映厅,不知道那种天堂一样的生活是否真的存在过。"

  金诚回忆,在3座公社大楼中,只有最先竣工的西城区福绥境大楼曾有过很短的集体大食堂生活。这座大楼里有一位叫张瑞祥的老住户,他记得自己的母亲曾经在大食堂工作过,而这位已经去世的老妇留给儿子关于大食堂的唯一记忆是,"谁也吃不饱,管分饭的人就像大耗子,把好吃的先偷吃了"。

  在安化楼里,大食堂最终没有出现,幼儿园也无从办起,只有九层的俱乐部短暂地开过,但在1964年前后也被租给了一家医疗器械厂办夜校。

  "公社大楼不是不合理,只是太超前。"金诚曾经这样评判自己当年遵循"大集体、小自由"标准所设计的作品。可是这位老人发现,时间不断推移,按照"理想化的共产主义生活"设计的大楼却似乎离快步向前的时代越来越远。

  他还清楚地记得,当年3座公社大楼建成后,曾有几位同事住进了福绥境大楼,但后来就相继搬出了,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厨房"。

  而安化楼的居民从搬进来的第一天开始,便只能在门口支个煤炉子生火做饭。一到饭点,整个楼道便充斥着浓重的烟雾,有时候还会形成明显的分界线。

  "走路都要这样,就像电视里教的火灾逃生。"徐钦敏弓着背演示,"楼道里的墙全都熏黑了。"

  这样的日子一直过到了1964年。那时候北京已经有了煤气灶,房管所便在每层各辟出了3间房当做"公共厨房",大家也就此过上了一起烧水做饭的生活。

  具有"集体主义"意味的是,每个公共厨房只有一个水表,水费要按照各家的人头均摊。而值日牌则挂在灶台上方,各家轮流做清洁。到周末还要每户出一人,进行大扫除。

  楼道狭长,做一次饭往往要来去好几趟。老人说,冬天时端着菜从厨房到房间,菜便凉了。但在那个物质匮乏同时纪律严明的时代,人们对大厨房生活,并无怨言。

  日子继续过下去,厨房像是放大镜,映着大楼里的历史变迁。

  "文革"期间,厨房成了批斗的地方,小将们把"走资派"关进厨房,"打出了血"。过去并肩做饭的邻居开始相互回避,"生怕对方是黑五类"。

  改革开放后,楼里住户日杂,年轻一代宁愿在阳台摆个桌子放电磁炉也不愿走进大厨房。附近的房屋中介业务员说,要是安化楼房间里能有厨房,房租起码高上500元。

  老徐隔壁的邻居上世纪80年代进楼,那时轮班值日制度早已不复存在,值日牌不知道被谁丢进了垃圾桶。大厨房甚至成了楼道战争的主战场:有人烧水丢了水壶,有人撞见自家煤气灶被别人拧开做饭,还有人做了锅红烧肉,肉还没熟,一错眼珠连锅都被端走了。

  大厨房里按人头收费的公共水表,更是最大的麻烦导火索:交水费时少报人头,在厨房里玩儿命用水,更有甚者,直接把自家的洗衣机推到厨房。

  为了缓解居民的怨气,2008年,房管所停用了公共水表,改为在厨房里的公共水池安装了一字排开的水表和水龙头,供各户自用。共住一个单元的两户人家也分了表,在墙上用红油漆刷上房间号,再标上"大"和"小"加以区分。

  然而换了水表后,一些水龙头被挂上了密码锁,另一些阀门则层层包上了塑料袋,还有的住户索性把自家的水龙头卸下来,再把水管封死,"还不是怕别人家偷自己的水"。

  公共厨房里没有抽油烟机,弥漫着一股复杂而刺鼻的味道。厨房的地面被油垢覆盖,踩在上面有明显的黏稠感。蹲下身,角落处能找到一些指甲盖大的蟑螂,仰着身黏在油垢里。

  "现在厨房可比厕所脏多了。"正在做饭的老徐把苦瓜扒拉进锅里,低着头说。

  去找中央党校的老师聊聊

  老徐记得,大楼里最初的时光,不是这个样子的。

  "老主任在长长的过道里喊一句,扫除啦!你就看吧,一个个儿的人头都从门里冒了出来。"他把热好的苦瓜放下,带着浓厚的江苏口音模仿起当年李秀梅喊人的样子。

  那时的广渠门内一带,还只是成片的菜园子和乱葬岗,但大楼里似乎别有洞天。

  楼里的孩子们拿电梯当玩具,刚把他们送到九层,一开八楼的门,便又在那儿候着了。但也有孩子会因为楼太大且各层长得都一样而迷路,便抱着书包蹲在楼道哇哇大哭。

  大人们则喜欢聚在九层的活动室里下棋,除了围棋和象棋,还经常玩一种从苏联传入的克朗棋。每逢国庆节,楼里楼外的街坊们便都上到九层,"那天安门的烟花,看得真真儿的"。

  但这份平静的时光为期不长。"文革"中,住在楼里的红卫兵小将们将大字报贴满全楼,连各家的凳子也不放过。姚瑞云记得,自己年轻时在上海照相馆拍的漂亮照片被烧毁了,每层都有的5盏大型玻璃吊灯也被砸烂。很快,楼里一些成分不好的人被揪了出来,其中还包括一个曾经的军统特务。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被撕碎了。"徐钦敏回忆,正是从那时候开始,"大楼里的人互相之间开始不闻不问,谁也不敢接近谁。"

  做厂长的老徐没有躲过那个年代。在单位里,人们在他身前点上火堆,烤得他浑身冒汗;往他打仗时留下子弹的胯骨猛踹;带着他游街,有时候走到安化楼附近,楼里的小孩就跟在后面看热闹。

  邻居们说,老徐的大儿子当时才12岁,因为不堪学校里同学的辱骂,在家里的木板床上自杀。在牛棚劳教的老徐疯了一样地赶回家,当街拦了一辆大公共,送昏迷的儿子去医院。但孩子最终也没有醒过来。

  安化楼不只出过这一条人命。五层一个被认定是"黑五类子女"的小伙子,跳楼而死。另一个女孩子,也从楼上一跃而下。

  上世纪70年代末,老徐获平反。80年代末,老徐退休。市场经济的大潮里,楼里的下一代也长大了。

  一个叫狗子的孤儿靠给小卖部搬货维持生计,后来帮人贩卖水果,再后来自己开了运输公司,搬离了安化楼。另一个老徐从小看大的孩子,靠在旧货市场卖古董买了一幢楼。

  老徐曾经对他们说:"你们99%不如我,只有1%比我厉害,就是会捞钱。"

  10年前,大楼对面的平房群变成了一个叫"富贵园"的高级住宅区,房价节节攀升。但安化楼仍然属于房管所的公房,不允许买卖。

  一些老住户搬进了对面的小区,但离开的人从不放弃楼里的公房,给房管所交的租金每月100多元,但转手租出去却是十几倍的价钱。如今,楼里三分之二的住户都是二道或三道租客。

  "现在楼里的人就像是山药蛋。山药蛋你知道吗?就是一个一个互相不挨着。"老徐叹气道。

  没人说得清从什么时候开始,楼道里挤满了旧纸箱、拖把,以及舍不得扔的破家具。原来两辆自行车能并排通过的大楼道,如今已经容不下两个人错身。据说,1998年安化楼大清理时,总共从楼道里拉走了100多车垃圾。

  "这破庙似的楼从来没人整修过,房租倒从5块钱涨到了100多。"大厅里,一个穿着跨栏背心的老爷子已经摇着扇子抱怨了半天,正跟旁边蹲着的一个二道租客念叨,"不对,华国锋的时候落过4块钱。"

  "为什么落啊?"年轻的租客将身子往前倾了一下。

  "为什么落,我哪知道为什么落?你告诉告诉我,现在物价为什么涨啊?"

  老爷子合起折椅,拍拍屁股扭头就走,"放炮完毕,走人!"

  老徐则在一旁闷头看着报纸。他订了5份报,每天看,但很多时候还是觉得自己"怎么都跟不上形势"。

  他眼看着,大楼明明是公房,却被一些租户私卖出去,到房管所托托关系就能转让出租权。他也想过调查一下,"举报他们",但最后还是觉得算了,"到头来枪口还是对着我自己"。

  想不通的还有国家大事,"当初号召我们打倒大地主刘文彩,可现在那些'地主',比刘文彩大多了。"

  因为怕自己"得了精神病",老徐还曾特意去看过两次心理医生。

  医生告诉老徐,解决不了他的问题,建议他"去找中央党校的老师聊聊"。

  "我们离死都不远了,还管这些干嘛呢?李主任你说呢?"老徐站了起来,问旁边的李秀梅。

  "早被淘汰了,还什么主任不主任的。"李秀梅看有外人在,似乎有点不好意思。

  尽管20年前就已经退休,她还是保持着每天下午给老住户们分发报纸和信件的习惯。7月末,她还组织了一次楼里老党员的集体活动,每个人为党的生日写一句祝福。

  大楼的共产主义气质吸引了我

  老人们偶尔会聊起,当年另外两座公社大楼,如今变成了什么样子,又发生着怎样的故事。

  东城区的北官厅大楼早在2001年就在危房改造中被爆破拆除。据说,爆破在夜里进行,许多搬走的老街坊都专程回来跟老楼告别。出乎意料的是,大楼竟然有一个角没有炸掉,后来又用铲车铲了3天才拆干净。老人们执拗地认为,这是因为建大楼的材料是"全中国最好的"。

  从2003年开始,位于西城区的福绥境大楼也传出了拆迁的消息。有人说拆迁是因为大楼被列为北京市第一重大火灾安全隐患,也有人说是因为"影响了白塔寺的风貌",但更多的被拆迁者则相信,真正的原因是金融街的北扩。

  如今的福绥境大楼里还剩下不到30户的坚守者。狭长阴暗的楼道里,很多房间已经被砌上了红砖,彻底封死。大楼旁的福绥境小学,如今也被并入官园小学。这座大楼甚至被人们叫做"鬼楼",一到周末就有学生们到空荡荡的楼里去"探险"。

  去年,这座早已不在新闻中出现的老楼曾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中央美院的一个学生以这栋大楼为蓝本完成了自己的毕业设计,主题是将其改造为专为"蚁族"群体而设的青年旅社。

  让人印象深刻的是,翻新的公社大楼里专门设计了一个发泄室,以及一个党支部办公室。

  "我希望为城市里的弱势群体做一点东西,而福绥境大楼的共产主义气质,吸引我把它当做改造原型。"设计者胡伟楠这样解释他的初衷。

  不过他也表示,在金融街北扩的背景下,这个方案也许只是"又一个乌托邦"。

  正是因为这个作品,胡伟楠已经被一家著名的建筑师事务所相中,而他将要投身的设计项目,是一个高端别墅群。

  关于福绥境大楼的故事,安化楼里的老人感同身受。大楼建成时,周边还是土路,现在已经变成了被称为"第二长安街"的两广路;楼旁的坟头和菜园则变成了每平方米售价4万元以上的商业住宅区。

  老人们抱怨,曾经是地标的九层大楼,如今只是个"矮胖子楼",跟环境和时代都格格不入。

  王守恒记得,自己女儿上学的时候,别人问她家住哪儿,她都会大声说,"安化楼啊!"到了孙辈,小外孙女却说什么也不愿意带朋友进楼了。

  尽管大楼门前的公交站牌上仍保留着"安化楼"的站名,但它的确正在被人们遗忘。一个年轻的租客说,打车回家,总要告诉司机师傅"去富贵园小区对面"。

  偶尔,这座大楼也会被人想起来。北京奥运会前夕,灰色的大楼被刷成了粉色。前几年,一部葛优主演的电影《卡拉是条狗》也在大楼里取景。谈起在这儿取景的原因,李秀梅轻声说:"破呗。"

  去年,一位建筑师曾经探访过这里。离开之后,他在一篇手记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当这一切消失,他们最不容易调适的,将不是房价、房租、平米数,甚至不是地理位置,而是在大家一样贫穷也就等于一样富有的年代里才能享受的优越感,将一去不复返。"

  黄昏时分,斜阳笼罩着安化楼,拖出了长长的影子。

  大楼老了。

  门前多了一个可供轮椅通过的无障碍通道,电梯不再是三层以下不停,外墙贴上了"大楼容易造成外墙灰皮脱落现象,敬请此楼及附近居民不要在此停留"的告示。

  设计大楼的人老了。

  金诚伤感地说,能一起聊天的老同事越来越少,"前一天打完电话,后一天也许人就没了。"当年具体分管安化楼设计的建筑师叫张念真,已经在去年去世。

  大楼里曾经的年轻人也老了。

  王守恒的耳朵上已经戴了助听器;李秀梅的老伴儿去世了,陪了她很多年的狗也在前年老死了;徐钦敏的妻子去年死于突发脑溢血,他自己也曾写好一封遗书,要求死后将遗体捐给医院或护士学校做研究。

  晚上7点,老徐准时回到自己的小屋。他从微波炉里取出前一天蒸好的鲤鱼,坐在写字台前吃晚饭,并时不时地扭过头,关注电视机里的《新闻联播》。

  这个狭小的房间从来没有装修过,墙壁是蜡黄色,窗户玻璃裂了缝,墙上的钟也已经停掉不走。电视机顶上,摆着老两口的合照。

  1960年底的一天,意气风发的北京机床电器厂厂长徐钦敏带着他的妻子、刚出生不久的儿子和一张木板床搬进了公社大楼。这个年轻的共产党员相信,美好的新生活就在眼前。(本版图片由张嘉妍摄)

原文: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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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2011

人民日报:为什么西方国家需要政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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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新闻理想档案馆 by 鬼怪式 on 8/27/11

  日本又要换首相了。"十年七相",频繁更换政府首脑已成日本政治的常态,国际舆论的关注度也在明显减弱。不过,"变成日本人"的说法,却再次成为形容美欧等西方国家政治的用语。这一现象值得深入思考。

英国《经济学家》杂志7月30日出版的一期封面上,就为美国总统奥巴马和德国总理默克尔穿上了日本和服,大字标题是"变成日本人"。这句话源于 上世纪80年代一首英国流行歌曲。歌中唱道:"我想我快变成日本人了,我真的这么认为"。歌曲表现了那个时代年轻人内心的焦虑不安。今天,英国媒体借此来 讽刺华盛顿和柏林决策者的焦虑不安与优柔寡断,可说是十分形象。

显然,对于目前西方陷入经济低迷境况,西方媒体更担心的,不只是美国和德国这两个"发动机"会不会减速,而是这两个西方大国的政治运作,会不会像频繁换相的日本那样"无能、低效和不负责任"。

事实上,自冷战后美欧国家的政治生态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在美国,总统和行政部门在外交、安全等诸多领域的主导权虽然受到一定程度削弱,但相比之下,白宫处理国内问题的主导权受到更大程度的制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展,美国的国内问题与全球问题已纠缠在一起,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随着"60后"一代崛起、二战后 "婴儿潮"一代逐渐退出、新媒体对舆论影响加重,民意越来越呈现多元分散状态,形成比较统一的民意诉求的难度加大,这也直接导致了两大政党的尖锐对立。在 此背景下,白宫很难拿出一整套在美国国内能够赢得广泛认同的政策。社会现实与决策体制之间的矛盾,在美国受金融危机打击而急需寻找出路时,变得更加明显。

没有人要否定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但西方国家政坛发生的事情及其暴露的问题是明摆着的:国家发展大局和长远利益被选票利益撕裂,政党之间的尖锐 对立使很多重要提案的讨论变成了马拉松式的扯皮。仅2008年一年,美国共和党就使用或威胁使用"阻碍议事"使80%的主要立法事项陷于瘫痪。正如一位欧 洲政治家所警告的那样,政府正在变成"民意的绵羊"。

当频繁换相的"日本病"成为一个典型症状时,人们很容易对西方国家政府的信用和威望发出质疑。总是考虑怎样才能在总统或政府首脑位置上多坐几天,怎么会有足够的精力谋划国家发展大局?怎么会有足够的意志维护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

民主的价值不容置疑。但是,民主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效率低下、推诿责任的代名词。如果一些国家民意分歧难以弥合、政府缺乏领导力和执行力,人们有 理由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是不是出了问题?这些国家,尤其是现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拥有"特权"的大国,在解决全球性问题过程中的表现能否 及格?

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美欧政治体制最好、最优越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甚至成为碰不得的"政治正确"。按照这种政治逻辑,所有发展中国家出现的问题都可能是政治体制引发的,而美欧出现问题什么原因都可能有,唯独不会同政治体制联系在一起。

"在一个快速发展的世界里,其他国家行动迅速且具远见,而我们(美国)的政府却瘫痪了。不停地说我们拥有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体制确实很好,但在 其失去功能的情况下还这样说,就很像那些没有脑子的拉拉队了。"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的主持人扎卡利亚的思考有一定的代表性。

世界上没有哪种政治体制是完美无缺,不需要与时俱进的。西方国家同样需要政治变革,不必要也不应该只对别的国家政治改革指手画脚,对自己的政治弊端视而不见。美欧债务危机以及在应对危机中某些西方国家陷入的困境,正说明了这一点。(钟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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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六七十年代文革旧照[3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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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草榴社區 by on 8/30/11

日本六七十年代文革旧照[36P]


60年代:日本文化大革命

毛泽东思想是世界人民强有力的理论武器

  《参考消息》

  出版日期:1966.07.05

  日本朋友神宫寺敬说,他这次访问中国的最大喜悦,是在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并在用字上狠下功夫方面得到了很大的启示。他说,我们一定要学习毛主席著作,只有学习毛泽东思想才能掌握真理。他说:

  【新华社东京二日电】最近访问中国回国的日本扩大《人民中国》杂志积极分子代表团团员神宫寺敬六月三十日在山梨县甲府市向中国记者发表谈话说,毛泽东思想不仅属于中国,而且是世界人民打倒美帝国主义、粉碎现代修正主义的巨大力量,是世界人民的强有力的哲学理论武器。

  神宫寺热情赞扬中国人民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学习毛主席著作的革命热潮。他说,他在中国访问期间,不论是在工厂、人民公社,或是在学校、医院、书店,甚至在电梯里,看到人们在热心地阅读毛泽东的著作。

  神宫寺说,中国人民由于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他们在自力更生建设社会主义方面,在社会主义生产大跃进方面,从毛主席的著作中汲取了极大的力量。神宫寺说,他在南京火花开关工厂参观时看到这个工厂的职工经过一千零一次试验试制成功的1001型开关。他说,这个成绩应当归功于学习毛主席著作和运用毛泽东思想。他说,这个工厂的职工学习了毛主席的《愚公移山》、《为人民服务》等文章,并结合毛主席经常所教导的科学试验的精神,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终于获得了成功。

  神宫寺在谈到中国的教育情况时说,通过这次访问,他懂得了中国在教育青年方面也是把政治放在第一位的,是用毛泽东思想培养革命的接班人,培养站在世界革命最前列的人。他说,中国的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在谈到他们的志愿时,都表示要服从党和国家的需要。

  他认为,这表明毛泽东思想已经在中国广大青少年的心灵中产生了巨大作用。


60年代:日本文化大革命

  神宫寺驳斥了帝国主义者幻想中国的下一代变质的谰言。神宫寺说,美国总统约翰逊说什么,中国在三十年后就要变成资本主义、修正主义,这是约翰逊根据苏联目前的情况所做出的判断。神宫寺说,但是,我看到中国的青少年在毛泽东思想教育下的活动情况,确信约翰逊的希望一定会象肥皂泡一样的破灭。

  神宫寺热情地表示,中国人民学习毛主席著作、掌握毛泽东思想,用毛泽东思想行动,给了他极大的鼓舞。他说,特别是从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在"用"字上狠下功夫方面得到了很大的启示。他说,这一切都使他下决心要把毛泽东思想真正学到手。神宫寺说,这是他访问中国的最大的喜悦。他说,我们一定要学习毛主席著作,只有学习毛泽东思想才能掌握真理。

  神宫寺说,他的朋友对他说,"你到中国被'洗脑'"。他说,"如果说,我把脑子里的乌云洗掉,不是很值得高兴吗?"

  神宫寺最后对中国记者说,今后他在工作中还会遇到许多困难,但是他坚信一定会取得胜利。

  神宫寺说,只要相信真理,掌握毛泽东思想,执行正确的方针,并且正确地加以实践,我们就一定会前进。


60年代:日本文化大革命老照片


毛泽东思想万岁


日本青年阅读毛主席语录


日本文化大革命


日本文化大革命-学习毛选


1969年:日本京都大学老照片


  三里塚,一九七〇

  标语中有"结成无产阶级统一战线"、"构筑革命农民运动"的字样。

  图片来源:《联合赤军. "狼"群的时代, 1969-1975》,日本每日新闻社一九九九年出版


东京大学文革老照片

  东京大学:一九六九年一月

  标语上写着:"造反有理"、"帝大解体"

  图片来源:《联合赤军. "狼"群的时代, 1969-1975》,日本每日新闻社一九九九年出版


三里塚,一九七一

  图片来源:《联合赤军. "狼"群的时代, 1969-1975》,日本每日新闻社一九九九年出版


标语:"造反有理"、"帝大解体"


图片来源:高泽皓司《图说全共斗》,日本新泉社一九八四年出版


全国全共斗联合成立大会


一九六七年底的羽田机场斗争


一九六七年十月二一日的国际反战日-新宿斗争


1970年4月28日沖繩デー労学中央総決起集会(明治公園)


三里塚


楼顶上站立者举着"毛泽东思想万岁"的旗帜,中部墙上悬挂着毛主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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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将允许警方秘密关押嫌疑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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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Solidot by blackhat on 8/26/11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修正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这次是15年来的第二次大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限制了刑讯逼供,但同时也将一些非正式的做法法律化。修正案草案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审讯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可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于涉嫌国家安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警方可以在不通知家属地点和时间的情况下秘密拘留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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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2011

金一南将军的演讲(108分钟后有关于信仰危机的一些内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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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只大羊]

时至今日,减慢发展速度,整固基础,必须放弃以GDP为重点的发展方式,不再搞为发展而发展,而是重视发展、生产的目的是什么,找回精神信仰和建立自己的价值观等内容已经开始逐渐为人们接受。

在此贴上金一南教授的一段演讲,让一些朋友也了解一下俺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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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2011

duck__1984: 【财新网】昨天(8月22日)上午,7·23事故检查组到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下称通号集团)检查时,董事长马骋心脏病突发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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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Twitter / duck__1984 on 8/22/11

duck__1984: 【财新网】昨天(8月22日)上午,7·23事故检查组到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下称通号集团)检查时,董事长马骋心脏病突发去世。" 他原来没有心脏病史,现在诊断为心脏病突发。"一位熟悉马骋的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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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1

铁道部动车召回的秘密:深藏的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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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5日,济南车辆段动车所的探伤工乔兆红(或为"江",报告签名为手写体——编者注)在通过探伤器对一辆编号为6209L的高铁列车例行检查时发现,在这辆中国北车(601299.SH)生产的CRH380BL列车上,超声波探测第11节车厢的车轴时屏幕显示反射波幅度异常,这意味着该处存在内部缺陷。

正式上路不过半月,高铁列车竟然在关键的动力轴处发现不明裂纹。CFP

  后来的探伤报告显示,这是一处裂纹,该缺陷在靠近齿轮处,长7.1毫米、高2.4毫米。报告要求,对该轴进行"换轴"处理。当天,主管领导袁啸阳、轮轴专职尚志红、设备专职赵树兵、质检员宋斌、探伤工长庄宁和探伤工本人均在报告上签字。

  车轴是连接列车轮对的关键部件,对列车安全关系重大。轮对是机车与钢轨相接触的部分,由左右两个车轮压装在同一根车轴上组成,其作用是保证机车车辆在钢轨上的运行和转向,承受来自机车车辆的全部静、动载荷,把它传递给钢轨,并将因线路不平顺产生的载荷传递给机车车辆各零部件。机车的驱动和制动也通过轮对起作用。

  动力轴如果出现2毫米或超过2毫米的材质缺陷,就达到铁道部的报废标准;如不报废,继续使用可能造成车辆断轴、脱轨颠覆。如果高铁动力车厢的动力轴出问题,列车将会从轨道上飞出去,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CRH380BL由16节车厢组成,其中动力车厢8节,不带动力的拖车8节。

  正式上路不过半月,高铁列车竟然在关键的动力轴处发现不明裂纹,这不大可能是机械疲劳导致,如果不是探伤器出问题或者探伤工误操作,就只能是材质问题或者工艺缺陷。

济南动车所7月15日对轮对车轴裂纹所做的探伤报告。刘建锋 摄

  据财新《新世纪》调查,CRH380BL的轮对供应商是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智奇),其实际控制人,便是因贿赂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而名声大噪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

  财新《新世纪》记者从上海铁路局南翔动车所获悉,在关键部件发现重大缺陷,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铁道部,根据检测出问题的大小,相关探伤工可获得1000元-1万元的奖励。

  不过,此后数日,从铁道部和北车的公开披露信息来看,各方面并没有就此问题展开实质性行动。在更换了车轴之后,这辆列车和其他同样型号、使用同一家供应商供应的轮对的列车,依然以每小时300公里的速度在京沪高铁上继续奔跑。

  在此前后,京沪高铁已因接触网问题,以及专门检测轴承温度的传感器报警问题,发生停车、自动限速等多起故障,引起各方对高铁安全的高度质疑。随后的7月23日,两列动车在甬台温铁路上离奇追尾,致至少40死近200伤的惨剧。一时间,对于高铁的恐惧笼罩了中国。

  在血的教训面前,决策层终于意识到中国已无法再承受高铁事故的代价。行动终于开始了,不过并不彻底。

  8月11日,北车集团公告召回正在京沪高铁运营的54列CRH380BL型动车组,称:"中国北车所属长客股份公司生产的CRH380BL型动车组连续发生热轴报警误报、自动降弓、牵引丢失等故障,大多因分供方配件不合格所致,在运营现场难以快速排查和有效整改。"召回之举,距京沪高铁正式运行不到一个半月,距已公布的运行试验阶段的启动日(5月11日)也仅三个月。

  在公告中,北车将故障原因主要归结为"传感器误报",指传感器过于灵敏所致。传感器故障固然也很麻烦,但相比于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动力轴问题,则显然是小问题。但直至现在,针对这一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北车始终没有对外披露济南车辆段发现动力轴不明缺陷一事。

  8月16日,财新《新世纪》记者暗访济南车辆段获悉,针对不明缺陷的调查比对正在秘密进行,探伤器专业公司新联铁及铁科所专家亦从北京调往济南参与调查。北车召回的背后,还有太多在公众视线以外的谜,这正是真正的危险所在。

可怕的裂纹

几份问题报告所提及更换的轮轴都发生在动力车,而且空心轴内缺陷部位,多靠近电机和齿轮的压装部位

  裂纹不止一处。

  财新《新世纪》记者从专门负责提供探伤设备的北京新联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处获悉,在关涉车辆安全运行的关键部件——空心轴发现不明原因的缺陷已不止一次。早在今年6月,即有类似报告。

  目前高速列车普遍使用空心轴,这样可以减轻开车载重,加快速度,但由于动力轴对行车安全关系重大,且内部缺陷很难通过肉眼看到,必须由专业的探伤设备通过超声波电子检测。根据铁道部要求,CRH2型动车每运行3万公里就要对空心轴探伤,CRH5型动车探伤周期为18万公里。

  8月12日下午,北京新联铁公司技术员籍众慧和姜汉超在济南车辆段探伤办公室讨论空心轴问题时称,截至当天,经与厂家和供应商协商会诊确认,经过机器探伤发现超标缺陷的车轴已报废了三根,还有四根做了换轴处理,已被供应商智奇公司拉走。

  籍、姜二人透露,不止济南,其它地方的动车所也查出了类似问题。据悉,北车召回的54列动车组,有20列配属上海局运营,12列配属济南局运营,其余车辆配属北京局运营,维修检测主要在这三个局所属的动车所进行,厂家长期派驻技术人员驻站。

  财新《新世纪》记者曾分赴位于北京大兴的动车所和上海虹桥动车所调查,但相关工作人员否认发现过类似情况。动车厂家——长春客车、唐山客车归属的北车集团相关负责人也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不存在这个问题。车轴供应商,位于山西太原的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杨姓部长坚称"智奇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召回一事"与智奇无关"。

  但财新《新世纪》记者看到了济南动车所7月以来的探伤报告,至少有两份报告的处理方式是换轴。探伤车间工长解释说,这就是缺陷超标报废的。据业内人士介绍,动力轴如果出现2毫米或超过2毫米的缺陷,就达到铁道部的报废标准,如不报废,继续使用可能造成车辆断轴、脱轨颠覆。

  关涉动车运行基本安全的车轴,为何在机车正式运行一个多月便频频发现问题?

  对此,铁科院探伤专家黎连修在8月13日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称,探伤报告一般都写做裂纹,但考虑到京沪高铁动车运行不久,出现疲劳裂纹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个裂纹很可能实际上是材质疏松。材质疏松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的,但材质疏松大小超过标准,会对动车安全造成致命威胁,铁道部定的标准是2毫米,超过了就必须做废品处理。在他看来,如果确实出现裂纹超标,就是产品出厂质量把关不严。他称,过去也出现过"仪器灵敏度定得高,把合格产品也报废了的情况",因为"探伤工怕漏报,宁可说大也不说小",至于换走的产品有没有再换到其他列车上,则很难讲。

  空心轴材质疏松问题以前也探出过。2009年3月,郑州车辆段动车所探伤员王晶曾在检查CHR5039动车组第7节车厢时,发现屏幕上出现异常红点,后确认是一处直径为2毫米的材质疏松缺陷。

  不过,财新《新世纪》记者发现,几份问题报告所提及更换的轮轴都发生在动力车,而且空心轴内缺陷部位,多靠近电机和齿轮的压装部位。据业内人士介绍,在高铁机车中,动力车厢的动车轴在跑动中要承受很大的压力,而电机和齿轮一直在高速运转,其压装部位更容易发生机械疲劳。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从内部了解,智奇公司在不明裂纹报告后质疑探伤结果不准确,称因新联铁提供的探伤器是德国生产的,而智奇的产品源自意大利路奇霓公司的技术,出厂检测时也使用的是意大利设备,并没有发现问题,有可能是德国产的探伤设备过敏造成的误判。消息人士称,8月15日,智奇公司总经理杨怀文和总工程师已带着意大利产的探伤设备赶赴北京的动车所复查车轴,并于次日赴济南动车所,对新探出问题的车轴做复查比较。铁科院探伤专家黎连修也将参与检测比对。

  北京铁路局北京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陈虹,曾从事过探伤设备的研究。她表示,探伤器通过超声波对机器进行检测,反应非常灵敏,有严格的技术标准,轻易不会出现误判,也不会将表面划痕当做裂痕。

  8月15日,智奇人事行政部部长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仍坚称"这个(裂纹或缺陷超标)问题不存在",并强调如果已有定论,铁道部应该会有书面报告。对于公司总经理和总工飞赴北京和济南参加空心轴裂纹争议的检测比对一事,他均表示"不知情"。

  不过,17日准备在济南动车所进行的探伤比对未能如期进行,因为智奇的设备一到济南就坏了。新联铁人士和专家18日晚间同车返京。黎连修在电话采访时表示,不用比较已知济南动车所在使用新联铁设备时把灵敏度调高了,智奇产品并无问题,一根都不用换。一旁的新联铁人士颇为不服,脱口而出:"(没问题)你信吗?"他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有三根动力轴超标很多,他们将把详细情况单独呈报铁道部,反映建议和看法。

智奇危机

如果动车召回被官方认定与智奇轮对有关,对于智奇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60%以上的高铁轮对均由智奇提供的事实,则将令整个高铁机车制造系统陷入一场危机

  由于智奇的实际控制人丁书苗是卷入铁道部前部长刘志军一案的关键人物,对于智奇产品的担心,从刘志军一下台就已经开始。据接近铁道部的权威人士透露,高层至少两次问及,轮子会不会有问题。铁道部相关部门亦曾为此将智奇产品与国内老牌轮对厂商马钢和太钢的产品进行比对,结论是智奇的产品质量更好。

丁书苗旗下的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惟一一家高速动车组轮对生产和检修基地。CFP

  这家2006年才成立的公司,其产品在高铁列车上广泛使用。"从CRH1到CRH5、380A、380B都用了智奇的轮对。"南车一位人士称:"南车控股的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从日本引进的8编组动车用了日本住友钢铁集团的轮对,后来就不用了。"

  在2009年初智奇正式投产之前,铁道部已经引进和合作生产的8编列动车组共280列,其轮对全部从国外购买——最早期四家整车厂的前五列车全部是进口的,后来就是买零部件组装。

  但智奇出世后情况发生了改变,智奇迅速垄断了这一市场,从2009年开始成为高铁轮对的惟一供货商。

  2006年,根据铁道部批复,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博宥集团和博宥集团旗下的中昶投资共同出资组建了智波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智波),注册资金1.5亿元,中昶占40%股份。博宥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正是丁书苗。今年1月丁书苗被查后,直接牵连到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下台。财新《新世纪》记者从多个可靠消息人士处获悉,丁书苗以中介人身份游走于中交、中建等央企之间,帮助其承揽铁路基建合同,并因此获得高达8亿元的中介费,其中4亿元刘嘱丁"不要动"。丁还多次为刘介绍女演员 。(详见本刊2011年第8期"调查刘志军")

  2006年8月2日,中国铁道部、山煤集团、意大利路奇霓(Lucchini)钢铁机械公司在北京签署了《铁路动车组轮对技术合作框架协议》,2006年12月15日,智波公司又与路奇霓签署合作协议。此前,中国铁道部、山煤集团与德国波鸿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曾签署过《铁路动车组轮对技术合作框架协议》。但为了迅速占领高速轮对市场,智波公司选择了态度积极的路奇霓公司。随后在2007年3月9日,双方在北京又签订了轮对技术许可合同。

  2007年10月,智波公司与路奇霓组建合资企业智奇,建立了目前中国惟一一家高速动车组轮对生产和检修基地。智奇注册资金1.5亿元,项目总投资约11亿元,其中智波公司占75%,外方占25%。

  南车的一位技术人员表示:"当时山煤和博宥这样毫无技术背景的公司来做高铁轮对,业内都感到奇怪,这个产品很专业,我们整车厂都不做。让有轮对生产资质的企业引进技术才是合理的。之前马钢、太原重工是普列轮对的两大基地。"

  据悉,生产普列轮对的马鞍山钢铁股份(600808.SH,下称马钢)也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进行技术合作,研制国产化轮对。但一位知情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当时马钢试制出的产品,铁道部不给认证。这对智奇无疑是有利的。

  2007年4月第六次大提速时,智奇才开工建设,2008年下半年交付西门子地铁轴项目,2009年1月第二批产品出厂,2月智奇生产线正式建成投产,与青岛四方等签下了20亿元的轮对销售合同及意向书。

  2009年11月30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再次到智奇调研,南车四方股份、青岛四方庞巴迪、北车长客股份及唐山轨道客车公司的四位负责人也陪同前往,随后四方股份和青岛四方庞巴迪分别与智奇签订了总额12亿元的动车组轮对购置合同。

  智奇有关人士曾表示,投产以来国内的订单就源源不断,生产线也一直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短短十个月的时间就签署了近70亿元的销售订单。

  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怀文曾表示,智奇将原本分四期的建设工程合并成两期,2010年智奇的产能将达到5万到7万对,大概能满足1500列到2000列高速动车组的需求。

  中国南车(601766.SH)2010年年报披露,截至2010年底,中国南车共交付高速动车组295列(360标准列),占中国在线运营高速铁路动车组总量的65%,以此推算国内在线运营的动车组约453列,轮对约2万对以上。

  一位参观过智奇轮对生产线的人士向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智奇生产的轮对并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轴和轮都是从路奇霓进口的,整个生产线都仿照国外,精加工后组装。成本是高,但铁道部的订价也高。"

  由于高铁腐败案的牵连,智奇的垄断地位岌岌可危,但由于铁道部过去设置的高准入门槛,这一市场缺乏足够竞争,其他竞争者要生产高铁列车的轮对仍需要一定时间。

  马钢有关人士对媒体表示,以前90%的客车车轮、60%的货车车轮都出自马钢。"今年内必须争取完成并开始生产250公里时速的动车车轮;350公里时速的高铁车轮也要在今年进入研发阶段。"今年4月,马钢与南车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太原重工(600169.SH)的高速列车轮轴国产化项目也在去年底正式开工,其募集的16亿元资金将投入该项目。

  如果这次北车召回,再被认定与智奇生产的轮对有关,这对于智奇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而60%以上的高铁轮对均由智奇提供的事实,则将令整个高铁机车制造系统陷入一场危机。届时,危及的不仅是北车一家。

其他问题

北车380B的质量问题其实早已无法掩盖

  多位铁路专家介绍,召回必须建立在一个判断前提上,即已经发现的问题不是一个偶发性障碍,而是一个批量性的问题或者设计上的缺陷,只能通过全面召回予以解决。现在,召回在多大程度上和济南车辆段探伤工发现的空心轴缺陷有关,空心轴的缺陷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目前尚难确定,也没有官方回馈。不过,北车380B的质量问题其实早已无法掩盖。

  财新《新世纪》记者在位于北京大兴的动车所采访时,四方股份驻站的一位技术人员称,经常听到长春客车厂的维修人员在说轴温不稳定,但具体什么原因造成则不知其详。

  事实上,早在京沪线开通之前,北车生产的380B就在其他线路上试运行,当时轴温问题和自动限速、封锁问题就屡屡出现,并未得到解决,在京沪高铁正式开通后,更是故障频频,使高铁成为公众讥讽的对象。

  2010年10月26日,连接上海和杭州的沪杭城际高速铁路正式开通运营,该线路全长近200公里,设计时速350公里。根据铁道部的安排,这条新开通的线路将率先试运行380AL和380BL(均为16节车厢,L代表长的意思)两款即将用于京沪线的车型,分别由南车集团和北车集团制造。

  让380先在沪杭线试水,是一个有深意的安排。由于京沪线广受国内外关注,380系列又被认为是中国高铁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380在上京沪线之前必须完成足够的运行里程,以便有问题能提前发现,避免关键时刻掉链子。当时沪杭线上用380AL/BL这种16节车厢的大编组列车跑,造成空座率很高,但为了未来京沪高铁的安全可靠,这样的代价被认为完全值得。试跑中,380BL暴露出问题。

  今年2月6日,时任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跟随刘志军,到武汉动车基地检查并分别讲了话。在讲话中,张曙光提出四点要求。他在第四点中透露:"对工厂而言,对高速列车检修运用的情况不断进行整改完善的力度还不够。从广州调研的情况来看,三型车故障率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必须抓紧时间。究其原因,思想上有什么问题、管理上有什么问题、技术上有什么问题,我怀疑是思想上的问题。380B在杭州发现了故障,又是轴温报警、又是封锁,沪杭线(时速)不到160公里,这个状态京沪线还能开得了?一定要想办法尽快解决,不能再把这个问题带到京沪线上。三是工厂自己解决三型车的问题。要把京沪、380做成精品,目前的工作还远远不够。"

  张曙光提到的三型车,正是北车集团全资拥有的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唐山客车)引进西门子技术平台制造的动车CRH3。380B是在CRH3基础上改进而来。

  唐车是北车下辖的两家整车制造厂之一,另一为长春客车,由北车集团控股。

  唐山客车和长春客车原本引进的是不同的技术平台,后者最早的合作伙伴是法国阿尔斯通,生产的动车车型为五型车:CRH5,主要在京沈线上运行。

  2008年,铁道部决定将京沪线未来的运营时速从350公里调高到380公里——以创造世界第一。铁道部分别向南车和北车布置了研发380动车的任务,并最终确定南车在现有日本川崎技术平台上、北车在西门子技术平台上进一步改进研发。北车旗下的长客和唐车联合研发。双方共同组建了设计团队和采购团队。

  日本和德国的技术平台各有千秋。一位专业人士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解释说,从故障保护角度看,南车用的日本平台,出了故障,系统并不通过网络实行自动保护,而是靠司机人工操作。在8月15日的一个科技成果展上,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位售后服务人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南车的动车每两节车厢一个单元,由一节动力车和一节非动力车组成;如果其中某一个单元出现问题,司机可以通过驾驶室的控制屏切断该单元的供电,但不影响整列列车的运行。

  而西门子的控制系统设计则以安全导向为先,传感器和网络连接设计得极为灵敏,有任何故障马上就传到微机,直接进入控制保护。"有一点小问题就保护,就停下来。"如果是传感器出现故障,产生误报,车在无法判断是真实故障还是误报的情况下也立即实行保护。前述专业人士表示,从理念上来讲,这套系统更加安全,但它对制造环节和可靠性的要求也更高。

  事实上,不独西门子,整个欧洲列车技术的保护灵敏度都很高。一位铁道部原技术研究人员透露,长客和阿尔斯通合作生产的五型车,刚上线时也经常发生自动保护限速、故障误报等情况,不断返工,后来由阿尔斯通的技术人员重新调试参数才解决了问题。

传感器的错?

传感器在整个列车里是很小的零件,如果因为一个零部件的问题导致整个系统不工作,就是设计上的问题

  西门子和唐车合作生产的CRH3并不总是故障频繁,它最早用在中国第一条按350公里时速建造的京津城际高铁上。2006年11月,铁道部就京津城际项目专门展开招标,以西门子为首的德国企业联合体以120亿元人民币价格中标。自2008年8月开通以来,京津城际鲜有晚点,故障率也低。

  由于有众多第一,铁道部又准备在北京奥运会召开之前作为献礼工程开通,铁道部对京津城际相当重视,视为"样板线",为以后时速350公里及以上的高铁线路打前站。京津城际最初审批运营时速仅为200公里以上,但铁道部擅自"提速",最终投资额超出预算90多亿元,成本增加近四分之三。

  公开报道显示,京津城际线上最初运行的CRH3有三辆是从德国进口的整车,其余虽在国内组装完成,但绝大部分零部件都由西门子提供。唐车一位技术人员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京津线跑得好,主要是因为"之前的CHR3平台完全是基于西门子的平台来做的"。国产化后有所改进,"但关键部位不会动"。直至2009年底武广高铁开通,中国动车组的国产化率已经大幅提升。根据铁道部的部署,2005年通过竞争谈判采购的120列时速300公里的动车组,其中60列由南车集团控股的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消化吸收再创新,采购合同由客运专线公司与四方股份直接签订,全部在国内采购,2007年开始交付,2009年上半年全部完成,国产化率从70%起步,最终达到85%以上;另外60列就是由北车唐山工厂引进西门子时速300公里动车组设计制造技术,除3列整车进口外,其余57列全部在国内生产,国产化率第一阶段达到30%,第二阶段59%,第三阶段70%以上,2009年底全部交付完成。(参见本刊2011年第32期"高铁自主知识产权奇迹诞生与终止")

  其实,早在380下线前,运营时速在300公里-350公里的动车组故障就在武广高铁上时有发生,并导致晚点。发生故障的车既有唐车生产的CRH3,也有四方厂生产的CRH2,但CRH3更多。较为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10年6月8日上午8时许,广州南至武汉的G1022次列车运行至广州北至清远区间,因车载计算机通讯故障导致停车,经过三小时抢修方恢复正常。车上200多名旅客被转移到一辆备用列车上。

  由此来看,张曙光今年2月6日在武汉动车基地讲话中提到的"从广州调研的情况来看,三型车故障率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指CRH3在武广高铁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张曙光的说法,"380B在杭州发现了故障,又是轴温报警、又是封锁",这些症状和后来在京沪高铁上发生的故障相似。不过,就在张曙光武汉讲话一个多月后,他被免职接受调查。而他的靠山,人称"刘跨越"的刘志军早于2月12日已被免职调查。随着铁道部中高层官员的纷纷"落马",当年早已发现却被铁道部极力隐瞒下来的问题逐渐暴露在公众面前。等到备受瞩目的京沪线为献礼仓促开通时,最后检验的时刻到了——在这里,作为中国高铁自主知识产权象征的明星车型、国产化率高达70%以上的CRH380系列将接受最后的检验。

  检验没有通过。连续发生的停车和限速,使高铁沦为笑柄。在高压之下,7月23日温州动车的追尾事故最终成为致命的一击。

  对于京沪高铁频发的故障,铁道部最初曾在声明中称380B是乘客吸烟引发传感器报警,进而导致限速。这看上去只是小问题。但北车在后来就召回发出的解释公告中,将CRH380B的故障描述为"热轴误报、自动降弓和牵引丢失"。事态已进一步扩大,但"误报"之说仍将故障定义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即并非真的有"热轴"或"轴温不稳"的现象,而是传感器过于灵敏。

  北车长客副总经理兼高速动车组项目经理赵明花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此前的动车组故障属于保护性故障,主要是由于传感器发生异常导致自动停车。"通过检查发现,发生故障的直接原因是传感器的绝缘程度不够,导致起到防干扰作用的传感器屏蔽层被烧掉,传感器失灵发出了错误信号。"

  北车并透露,北车长客传感器供应商是某跨国公司。但北车没有透露公司名字。

  财新《新世纪》记者就此电话咨询了一家国际领先的传感器设计和制造厂商,该公司亦为北车和南车的传感器供应商。该公司市场部一位人士表示,目前中国市场上生产传感器的跨国公司和国内厂商非常多。一般来说,中低端产品国内厂商居多,高端产品跨国公司居多。所谓高低端的区别指的是功能和技术含量。以测轴温的传感器为例,低端产品可能只能测50摄氏度温差,高端产品可以测2000摄氏度温差。但具体使用何种产品取决于整车厂对轴温的额定范围,理论上来说列车速度越高,要求所测温差范围就越大。

  对于此次北车指出的传感器问题,该人士称,传感器不是独立使用的,要讲匹配,即具体的使用环境,而这由整车厂家决定;另外,具体安装方式也由整车厂决定。如果使用环境不当,或者安装在不正确的位置上,质量好的传感器也会出问题。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不一定是供应商的问题,也有可能是厂家的问题。

  当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也不排除。但他认为,如果产品质量不好,说明整车厂采购和检测有问题。"入库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查出来?"他介绍说,传感器科技含量有限,绝缘问题、抗老化、抗氧化能力都可以检测出来。而且一般检测环境要比应用环境更严苛,比如假设轴温应用环境是50摄氏度,检测环境就应设到100摄氏度。而如果出现问题的传感器是个别现象,则说明整车厂只做了抽查,没有全部检查。

  另外,这位市场部人士也指出,传感器在整个列车里是很小的零件,不要"太高看传感器"。接到传感器的信息后,如何处理这些信息,发出什么样的指令,这是系统的问题。在他看来,如果因为一个零部件的问题导致整个系统不工作,这就是设计上的问题了。

  正如唐山轨道客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孙帮成在一篇宣传唐车成就的文章"百年老企如何跑出世界最高速"中所说,"速度背后考验的是动车组牵引动力系统性能、各系统和部件的疲劳强度和列车的安全可靠性。"

  实际上,这也是很多铁路系统工程师所担心的,即外方核心的东西中方并未掌握,设计思路没搞清楚,自动控制等软件没吃透,软件里各种逻辑关系也没有完全搞明白,所谓"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最后车造出来了,出了问题"自己修不了,还得找老外"。

质量控制虚设

在整个流程中,水最深也最敏感的是采购环节。业内人士有铁道部"点庄"之说

  不论北车最终将责任归为哪家供应商,北车乃至整个铁路行业在管理和质量控制上的失控已昭然。关键问题在于:这些问题零部件是如何通过质量检测被采购进来的,有如此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是如何出厂下线的,北车的采购体系质量监控体系为何环环脱节?

  唐山轨道客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孙帮成在一次"高速铁路动车组设备供应商供需交流大会"上曾言之凿凿:"根据铁道部的要求,我们在设备采购方面将严把质量关";"在设计控制方面,我们对供应商有完整的流程控制"。

  但唐山客车厂的一位技术人员在此前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坦承,对铁道部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赶工期。为了能在规定时间内保证机车下线投入运营,很多时候机车下线时都保留了很多开口项——即在做出厂质量检测时,明明某项指标没有达标,也先放过,只要电机等关键部件达标,就先保运营,未达标部分边运营边更换。据悉,铁道部在每个厂都设有驻厂办公室,负责整车出厂前的最终检测验收。

  在一位交通咨询管理人士看来,在铁路机车制造系统,南车的管理比北车略好一些,更国际化,但无论是北车还是南车,其流程控制的规章制度都差强人意,更遑论实际执行了。他认为,交通行业的企业管理,飞机高于汽车,汽车又高于铁路,水平各差十年。无论是哪个交通行业,质量控制和管理都遵循大致相同的流程:从一开始接到订单,到招投标设计、评估、供应、采购、生产、质量检验,最后是售后服务。这个流程当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一个环节出问题,就无法完成任务,因为最终是要根据客户的要求来做的。

  首当其冲的就是标书设计。但在铁路行业,由于铁道部控制着所有资源,特别是行政资源,企业并无独立的话语权和对价格、供应商的实际选择机制,管理流程形同虚设。以标书为例,有时在不同区段,北车和南车的标书完全是一样的,"都是抄的",没人去管标书的内容与实际是不是符合。投标过程也完全是走形式,因为中标结果大家早已心知肚明,因此质量监控有等于没有。

  而在整个流程中,水最深也最敏感的是采购环节。业内人士有铁道部"点庄"之说,即铁道部决定谁能获得重要部件招投标资格,谁能最后中标。首先,整车厂只能在铁道部确定的高铁供应商名录里选,进入名录的通常都是铁路业内企业或有特殊关系和背景的新兴企业,业外企业很难获得准入资格。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整车厂所有东西都要报部里批准。无论是开发了一个新的供应商,还是选了一个新的部件,新的结构,重要部件,都要报铁道部审批。而如果厂家对某一供应商的质量不满,想换供应商,如果铁道部不同意,也只能作罢。整车厂的订单几乎全都来自铁道部,在这种情况下,整车厂其实很大程度上相当于铁道部的一个装配车间。

  这是一个有着巨大寻租空间的过程,也为无数具有特殊关系和背景的掮客创造了生意,智奇前控制人丁书苗即为代表。在中国高铁一路高歌猛进的过程中,除了中铁、中铁建、南车、北车这些老牌铁路业内企业,类似丁书苗旗下金汉德或智奇这样的新兴企业分食各个细分产业链。在张曙光"照顾"下发展起来的常州今创集团也是一例。(详见本刊2011年第19期"垄断下的蛋")

  上述交通咨询管理人士指出,目前铁路行业企业订单很多,大家都忙于生产,交付订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质量稳定度不够,产能不够,资源不够等诸多问题。企业没有时间去深度挖掘企业的潜能,如成本的降低,精益生产,流程改造等,也没有时间改善管理。

  事实上,对几家整车制造企业来说,他们"皇帝女儿不愁嫁",需要考虑的不是如何降低成本,严格控制质量,提升管理水平,而是如何能在最短的时间之内完成一个看起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订单任务。此前有媒体报道,唐车在国内率先形成了月产6列时速350公里动车组的能力,已快速向月产8列迈进!这种赶工期、抢任务的工作流程,无疑对质量控制提出了严峻挑战。很多曾近距离观察过高铁的业内人士早已断言:中国高铁不出问题是偶然,出问题才是必然!

无可奉告

除中国北车以及CRH380BL的零部件供货商外,对于召回列车的故障分析和检修,并无其他方面介入

  与2010年9月20日CRH380B型高速动车刚下线就组织媒体采访宣传不同,自中国北车集团8月11日宣布召回54列CRH 380BL型动车后,北车旗下的长春客车和唐山客车就对媒体关上了大门。

  "这事不能说,就算是朋友间私底下闲聊天也不行。"长客股份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财新《新世纪》记者在长春采访期间,"不能说"几乎是长客股份相关人士对外的统一态度。

  "现在没什么好说的,公告里该说的都说了。"长客股份高速动车组总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牛得田对财新《新世纪》记者称。

  这是中国铁路历史上第一次机车召回事件。"这是为了安全考虑。"中国北车集团公司首席技术专家、长客股份副总经理兼高速动车组项目经理赵明花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但召回前后北车和铁道部的一系列表态和大事化小的处理却令人对"如此安全"更生疑虑。

  8月12日,就召回事件,中国北车宣传部长谭晓峰对《新京报》称,CRH380BL型动车组出现故障,70%归因于零配件供应商的不合格产品,30%归因于工作人员现场处理故障不力。

  在召回事件发生前,对于京沪线上CRH380BL列车频发故障,中国北车曾发布消息称,大多为"分供方"所提供的传感器、电路板、通讯模块等"小部件"质量所引发的"偶发性电子器件质量问题"。

  相比之下,在济南动车所探伤员发现的"空心轴裂纹"显然不是"小部件"问题,而属重大安全隐患,但中国北车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均对此事矢口否认。赵明花对财新《新世纪》记者称,"你说的故障从未有过。"对此,财新《新世纪》记者致电中国北车相关高层及董事会秘书等多人,均未获任何回应。

  对于这起危及公众安全的召回事件,北车上下显然始料未及,因而采取了铁路系统的惯有方法——回避和封锁——来对付蜂拥而至的媒体。赵明花一再强调,"我们是国有企业,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她甚至表示,"如果你们(的报道)对北车声誉不利,我们将到法院起诉!"

  多名长客股份的一线员工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证实,他们被要求干好本职工作,不可对外谈及召回之事。"现在对质量监控要求特别严,"长客股份铝车体车间一名员工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这可能主要是跟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有关,跟召回没关系。"上海虹桥动车所负责北车售后的一位员工明确表示,"召回是政治问题。很敏感,我们要求什么都不能对外说。我不敢说。"

  在中国北车的多份公告中,除了前述"偶发性电子器件质量问题",对召回列车的详细原因也避而不谈,只宣称,"对故障原因系统分析,全面整改,确保源头质量,确保安全运营。整改合格后再交回用户使用"。

  同在8月12日,中国北车董事长崔殿国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已正式约见中外分供方主要负责人,抓紧研究动车组在线运营的相关故障,排查故障产生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

  话虽如此,从财新《新世纪》记者在上海和北京动车所调查的情况看,截至8月17日,那些召回的列车仍然闲置在北京和上海的动车所里,所谓围绕着召回的安全大排查并没有展开。而且,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除中国北车以及CRH380BL的零部件供货商外,对于召回列车的故障分析和检修,并无其他方面介入。

  如果排查并未真的大规模展开,且有济南动车所的空心轴缺陷报告在前,北车是如何认定之前故障是"传感器误报"而非车轴的确存在普遍性质量问题,或者轴温确实存在不稳定现象导致限速呢?

  即使真如中国北车所宣称的问题在于"传感器误报",及分供商部分零部件问题,那将更换的零部件来自哪些供货商?出现问题的机车何时能检修完毕并重新交付使用?谁来对这些问题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按照国际惯例,召回行动必须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前提下进行,而对危及公众安全的高铁机车召回,信息公开透明及引入第三方监督又尤为重要。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在济南,直至8月17日,就动力轴缺陷这样的严重质量争议,北车及供货方智奇仍在进行内部检测比对。只是一切都在保密中进行。

  风险有多大?不知道的不仅是公众。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此次济南动车所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安全问题的动力轴缺陷问题,铁道部尚未上报国务院。

 

来源:财新网

链接:http://magazine.caing.com/2011-08-19/100292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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