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2010

温州警方安排央视记者进看守所采访,于法无据也让人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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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刘晓原 on 12/30/10

    人民网12月30日(记者 李婧)报道,昨天23时许,制造"12.25"乐清事件的肇事者费良玉现身中央电视台,接受了记者采访。镜头中的费良玉身穿号服,戴着手铐,他承认无证驾驶,还回忆了事发时的细节,并回应了部分质疑。

http://legal.people.com.cn/GB/13620555.html

   看了这个报道后,我在想温州市公安局允许央视记者进看守所采访费良玉是否合法的问题。

   按照温州市公安局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法,钱云会被撞死一案,是按两套程序侦查,一套是侦查费良玉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另一套是侦查费良玉涉嫌的交通肇事罪。但不论是哪一套,都是属于刑事案件。

   那么,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除了办案人员外,只有接受委托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他人员无权进入看守所会见。不过依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办案机关的同意,家属可以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除非遇有特殊情况,否则公安机关是不会批准家属会见,如家属要会见的话,则要等到判决生效后。

   不论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抑或是《看守所条例》的规定,都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批准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对执法机关来说"法无规定即不可行",因此,温州警方批准央视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费良玉严重违法了。

   温州警方也许会说,让央视记者进去采访费良玉,让费良玉的说法报道出来,不是可以消除社会各界对钱云会之死真相的疑虑吗?

   安排央视记者进看守所采访,这个出发点还是好的。但我以为,只允许央视记者进看守所采访,而不准其他媒体记者去采访,警方的安排,明显不公平。只给央视一家采访特权,这也是对其他媒体的歧视。

   我以为,警方既能可以突破法律法规之规定,安排央视记者进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也就可以在看守所搞一个新闻发布会了,让费良玉接受众家媒体的采访。这样一来,不是可更好地消除社会各界的疑虑吗?

   央视记者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并没有刨根问底,很多疑点也无法消除。看了央视的报道后,我感觉还是"不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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