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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能否征用个人财产?
听证会19人赞成2人反对
作者: 综合 2010-10-28 09:05:11 来源:infzm.com
在民间引发巨大争议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0月27日上午召开立法听证会。对于草案中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可 "强制征用"个人财产的第四十七条规定,21名听证代表中,只有2人反对。
突发事件政府能否征用个人财产?
今年9月底,四川省法制办在网上全文公布了《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写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经媒体报道后,上述规定在公众中引起轩然大波。据《成都商报》报道,腾讯投票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网民对此条规定表示反对。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公众对《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此规定可能会给地方政府强制拆迁披上"突发事件"这件"华丽"的外衣;二是由于"必要时"未明确界定,可能会出现某些人借机敛财的情况;三是虽然《草案》也规定个人财产征用后会返还或合理补偿,但最终谁来保障?一些网民还质疑,《草案》违反了宪法、物权法等法律。
针对舆论的质疑,10月13日,四川省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对《草案》第四十七条进行立法释义。公告引用《宪法》、《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动员法》、《立法法》等五部法律的相关条款,就立法权限、征用的前提条件、征用后的补偿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分析。
公告称,《草案》第四十七条是依据以下法律条文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公告最后得出结论:《草案》第四十七条的内容是严格遵循国家大法和上位法的,未超越省级政府的立法权限。
不过,参与了27日听证会的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草案》中"强制征用"的提法在相关上位法中并无提及,因此他强烈反对"强制征用"。
19人赞成 2人反对
与网络投票结果相反的是,据《成都商报》报道,在27日的听证会上,草案获得了听证代表中的21人中的19人赞成,仅2人反对。
"大家对草案中涉及个人财产的条款质疑 比较大,但是作为基层干部,还是很希望它能尽快出台。"赞成者之一的北川县副县长兰辉说,从2000年到今年4月份,他一直担任北川县应急办主任,深刻感受到基层应急工作的不到位。
不过,赞成者同样认为草案中的绝大部分条款需要细化,比如如何界定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的程序、征用后又该如何进行补偿等。
为证明草案的合法性,省法制办27日还现场播放了一条央视的相关新闻,省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再次阐述立法初衷,解释四川近年来遭遇了汶川特大地震、山洪泥 石流等灾害,该省气象和地质灾害的频密程度全国少见。因为这样的紧迫性,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出台相关规章,对突发事件应对进行 规范。
争议 1:突发事件中政府有没有"强制征用"权?
在听证会上,"强制征用"成了代表们争议的焦点之一。
张敏强烈反对"强制征用"的提法,他指出,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省级政府规章无权为地方政府创设行政强制权,《草案》第四十七条创设征用强制权,显属不当。
《成都晚报》的消息称,张敏指出,"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9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作为省级政府规章,《草案》无权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相关的具体职责。
张敏建议,将立法主体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改为省人大,即由省人大依法制定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性法规;此外,还要去除《草案》中关于征用的全部内容。"受限于整体的立法环境,我们不应超出地方立法者的权力范围,去要求一部不是以征用为重点的地方规章,对征用做出周到细致恰当的规定。"
前述《中国青年报》报道则引用《草案》起草小组成员、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陶维东的说法,一系列上位法中提及的"可以征用",应该理解为"有权征用"。在突发事件中可以行使特殊的强制权,这是对强制权在具体适用中的一种规范。
《物权法》起草参与人之一、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还表示,"紧急状态限制公民的权利,是必须的!"
"水太大,救灾物资运不过来,政府要征用你的财产,你有什么理由不让征用?政府在前方抗灾救灾,老百姓应当配合、服从,而不是对抗。"王建平说,"战争年代,人民是推着手推车上战场支援解放军的。"
争议2:程序界定不够细化 政府自由裁量空间太大?
《中国青年报》报道还指出,更多代表担心的是,《应对办法》有不少条文没有细化、量化,导致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
"什么叫'突发事件'?一定要严格界定时间、范围、等级。"听证代表廖冰虹说,如果不作出明确界定,地方政府有可能动不动就启动突发事件处置程序,以此为名侵害群众利益。
廖冰虹还提醒,一定要确定征用的责任部门。"我担心,征用的时候各个部门都来了,补偿的时候就找不到人,一会儿让你找张书记,一会儿让你找王书记。"
张敏则对第四十七条规定中的"给予合理补偿"提出质疑:"何谓'合理'?"他担心,这样的表述留下了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间。
四川安县的基层干部代表刘杰则担心,如果对征用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过多的界定,就会束缚工作人员的手脚,突发情况下,征用财产前还要考虑是不是违法的问题。
四川省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表示:"大堤就要决口了,也许一辆农用车推下去就可以堵住。这样的紧急关头,是不是还要花费时间履行各种征用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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