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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院回应"368万过路费"案判决
作者: 综合 2011-01-13 17:17:33 来源:infzm.com
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建锋因在8个月内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余元,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这起案件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不少人对量刑定罪及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提出疑问。
2011年1月12日下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此案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被告服判 即将服刑
据法院介绍,被告人时建锋现年43岁,汉族,小学文化。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目前判决书已经生效,执行通知已送达羁押地鲁山县看守所,时将于近日开始服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被告时建峰并没有请代理律师,在被判无期徒刑之后,被告也没有提请上诉。对此,此案的审判长娄彦伟平向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表示,法院曾多次向时建锋申明可以请代理律师,也可以上诉,但被告自始至终都表示服从判决,不愿辩驳或上诉。
平顶山中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定罪量刑适当
据《大河报》报道,娄彦伟介绍称,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河南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1998年11月23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 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而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把这一标准确定为200万元。
平顶山中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案犯罪数额高达368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作案时间长,且采取伪造武警牌照、武警证件,非法购买武警制服等手段,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依法对被告人时建锋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
法院刑一庭庭长侯晓洪解释说,"如果以有期徒刑来看,20万最低10年为判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万元(是一个月),这是有明文规定的。比如说减去20万,他超出了348万,应该增加348个月,除以12,应该是增加29年,加上起点的10年,应该是39年。从实践中有期徒刑一般最高是 20年,更多就是无期徒刑。所以我们认为我们这个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所以就本案来讲,无论是定罪、无论是量刑,我们都是适当的。"
时建锋8个月获利多少?
一审判决书显示,据时建锋交代,他每天跑有二三趟,大概挣有二十多万元。
但目前尚无人知悉其获利的准确数字——上述报道称,由于该案主要审查的事实是偷逃过路费,并不是非法经营,加上查实的难度比较大,在公诉和判决阶段并未进一步查实。
《大河报》记者从当地几名货运司机处了解到,按照一天两辆车拉两个来回、运沙150吨的情况来看,每天收入在2000元左右,在其免费走高速的情况下,比正常走低速路线节省1000元左右,算下来每天收入能够达到3000元,8个月能够收入70多万元。
"数据永久保存,是客观的"
据《新京报》报道,一审判决书称,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和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各自统计的通行次数和逃费金额,两者略有不同,按照相关规定以后者数据为准。
该服务公司两证人称,该单位不仅保存了郑尧高速的通行数据,还保存了河南全省高速公路的通行数据,数据永久保存。而保存这些数据为了各个高速公路公司通行费拆分,便于利益分配。
法院方面认为,该服务公司属于第三方公司,与郑尧高速没有隶属关系。该公司不仅保存有郑尧高速公路的通行数据,还保存了全省所有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数据。数据是永久保存的,如同银行账户往来款项纪录,是客观的。
对于最受关注的368万通行费的明细计算,新闻发布会现场并没有给出详细解答。
《大河报》记者走访了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对方提供的368万通行费的统计记录显示:两车行车路线主要是载货从下汤收费站上高速,到长葛西收费站下高速。在长葛西收费站通行为1172次,逃费343.37万元,平均每次2929.8 元;在下汤收费站通行1179次,逃费23.14万元,平均每次196.3元。也即是说,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费为2929.8元,空驶收费为196.3元,前者约为后者的15倍。
荷重通行每次近3000元的通行费是怎么算出来的?
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煜伟说,按照标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标准是,载货类汽车基本费率是0.11元∕公里,15吨以下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元∕公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是,超出30% 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费,超过30%以上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收费,超过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5倍计算通行费。
以其中一笔为例:2008年5月5日,两车中的一辆载重71.4吨,公路核载量为25吨,从下汤站至长葛西,路程一共是110.6公里。其中,15吨符 合基本费率,通行费为15×0.11×110.6=182.5元;低于核载量的10吨符合优惠费率,通行费为10×0.04×110.6=44元;超出核 载30%的仍按基本费率,即是说7.5吨仍符合基本费率,通行费为7.5吨×0.11×110.6=91.2元;除此之外的38.9吨属于超载部分,通行费为38.9×0.11×5×110.6=2326.3元,合计为2684元。
《大河报》记者1月12日也查看了此案的案卷,卷中附有两车的详细通行信息统计表,可以用"频繁"二字来形容两车的通行次数——最少的一天也通行了4次,多则一天通行12次。
而两车限重25吨,实际载重量都在70吨左右,2008年5月16日的一次甚至超过了7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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