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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政府丑闻 by xccds on 11/29/10
原始来源:http://blog.ifeng.com/article/8945615.html"太冤了,太荒唐了!" 今天上午,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怀着愤怒的心情,向我转来一个有关大学生因举报遭官员报复并以"诽谤罪"被抓捕的新闻素材,看完材料并停了当事人的介绍,我的心情也和那位全国人大代表一样感到愤怒。看来,诽谤罪真的成了警察和官员压制公民举报和舆论监督的工具了。
现将有关情况简单介绍如下,并将当事人的控诉材料和有关照片登载在网上。供各位了解,并请各位朋友以各种合适的方式来关心那位青年的命运,监督宁夏吴忠警察和有关官员的违法行径。
江苏工人王志昌说,2007年以来,他的儿子王鹏在兰州大学中文系就读期间,因为看不惯同宿舍同学马晶晶的不学无术(这个马晶晶,其父亲是宁夏自治区扶贫办主任马崇林,母亲是吴忠市政协主席),特别是马晶晶在报考银川市团委学校部公务员的过程中,王鹏认为有很多疑点,就写信给国家有关部门举报马晶晶的作弊嫌疑,在举报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王鹏又在网上发了一些质疑性的帖子。本月23日,王鹏在兰州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警队跨省刑事拘留,并抓到了吴忠市看守所。警察抓他的理由是涉嫌"诽谤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自诉罪,只有在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公诉程序处理。
为了核实此事,我今天下午致电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的一位姓石的副队长(号码是13995353988),他证实有此事。这位石队长说,因为考虑到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所以认定其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个事通过当地公检法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决定以公诉程序来追究王鹏的责任。
傍晚时候,王鹏的父亲王志昌又给我打来电话,说利通公安分局的警察又到了王鹏的老家江苏连云港,打算要抓捕王的父母。现在,他们都只能东躲西藏。
我认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法定的自诉罪,也就是必须由认为自己受到诽谤的人到法庭进行刑事自诉,才能启动诽谤罪的诉讼程序,并最终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构成诽谤,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指以故意造谣诽谤的方式引发社会恐慌或者秩序失控,或者使国家的国防利益、国家形象等遭受重大损害,比如故意诽谤国家领导人等。除此以外,都应该以自诉程序来解决。
遗憾的是,现在诽谤罪真的成了一些警察和官员用来报复和压制舆论监督、言论自由以及公民控告的工具。
虽然我现在没有证据证明马晶晶的父母参与了这件事情的策划,但毫无疑问的是,如果马晶晶的父母是普通人,那么,别人举报马晶晶公务员考试有作弊嫌疑,警察会去跨省追捕举报人吗?
另一个问题是,马晶晶的户籍在银川,即便按照诽谤罪的标准,那么也应该由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害人所在地(都是银川市)的公安机关管辖,而不应该是吴忠市这么一个和案件没有密切联系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现在吴忠警方介入此案,我只能认为,唯一的因素,就是因为马晶晶的母亲在吴忠担任主要领导。
如此荒唐的案件,难怪全国人大代表会愤怒! 权力对法治的凌驾,难怪人们会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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