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2010

刑法修正案二审:“醉驾”定罪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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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南方周末-热点新闻 by infzm on 12/21/10

醉驾是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未明
"李刚门"已达成和解

作者: 吴杰 2010-12-21 10:42:22 来源:infzm.com

河北大学醉驾案发生后,肇事者被以"交通肇事罪"刑拘是否合适引起了公众热议。此前,一些法学界人士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提高醉驾致人死亡者的刑期,也有不少民众希望对造成重大伤亡行为的醉驾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刑。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醉驾者不分情节一律按"危险驾驶"定罪并处以拘役,但对于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仍未明确。

新华社报道,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 ,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了重大伤亡,则按照刑法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处理,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事发后有逃逸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刑事处罚,对醉驾之类危险驾驶行为起不到很好的预防警示作用。

根据本网以前报道,为了更好的减少危险驾驶行为,今年8月23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根据二审草案稿"醉驾"即"拘役"的规定,不管有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恶劣情节,醉驾者一律面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从近期部分醉驾案如河北大学醉驾案引起的社会讨论来看,一些法学界人士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提高醉驾、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以及肇事逃逸者的刑期,以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也有不少民众希望对造成重大伤亡行为的醉驾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刑。

不过,从刑法修正案二审稿来看,并没有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修改,而对于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据本网此前报道,2010年10月16日,河北大学新校区发生一场"醉驾"车祸,致两女生被撞,其中一女生死亡。肇事司机李启铭事后有逃逸行为,并扬言:"我爸爸是李刚"。后经媒体查证,其父李刚是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李启铭事后被警方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于10月24日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李启铭被以"交通肇事罪"刑拘是否合适引起了公众热议。

从近年各地法院对醉驾案的判决来看,醉驾如何定刑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在"杭州飙车案"中,撞死1名路人的肇事者胡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南京酒后驾车撞死5人的张明宝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造成四死一伤的成都无证醉驾男子孙伟铭也是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新京报》报道,河北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认为河北大学醉驾案这一事故更应定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为学校道路并非公共道路,因此不适用于交通法。

也有律师表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故意,但肇事车主几乎在主观上都并不愿意发生事故,因此还是用交通肇事罪定罪比较准确。

《北京青年报》12月21日社评透露,死者陈晓凤的父亲已与援助律师解除了合同,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达成和解。

上述评论认为,这种"和解"只能是民事赔偿问题的和解,而不是涉及刑事问题的和解。李启铭涉嫌的罪名,即使是是检方批捕时使用的"交通肇事罪",也是一个公诉案件,而按照李启铭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来看,也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对于公诉案件,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决定是否有罪,该判处多少年刑罚,当事人双方只可以协商民事赔偿的多少,却无权决定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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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编辑: 王怜花

评论(已有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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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hayek2010 13分钟前

黑幕重重啊

0 0 hayek2010 9分钟前

强烈要求异地审理该案,如果当事人有亲属在权力部门担任要职,应该把案件划给远离此地的异地审理如此案可划到上海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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